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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警察枪击无辜村民案续:称开枪是执行公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7:4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纪燕玲) 今天上午,海口中院开庭审理东方原民警文瑞强枪击无辜群众邢亚盖一案。文瑞强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他坚持自己开枪时是执行公务。

  2006年7月26日,琼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一审认定,文瑞强在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维持秩序时,违法使用枪支,向邢开两枪,导致邢亚盖身体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
意伤害罪。法院同时查明,邢亚盖被打伤后,住院治疗16天,共花医疗费4738.7元。案发后,文瑞强赔偿邢医疗费4738.7元。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瑞强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邢亚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5282.7元。同时,法院驳回邢亚盖的其它诉讼请求和对东方市地税局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文瑞强上诉至海口中院,邢亚盖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在今天庭审中,文瑞强辩称自己当时在执行公务,与邢亚盖无冤无仇,没有伤害他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他在“8.22”案件中看到邢亚盖曾在众多村民中,所以当时看到邢亚盖在他没有停车时开了枪。检察官控称,即使邢亚盖当时参与了那起案件,他也不在在逃犯名单中,文瑞强连开两枪应当知道可能产生的后果,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邢亚盖上诉要求东方市地税局和东方市公安局赔偿30多万元。

  本案今天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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