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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遏制酷刑项目北京启幕:反酷刑成世界性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2:58 国际在线

  酷刑在国际法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中都是被严格禁止的,但酷刑的使用在世界各国依然久禁不绝。联合国也将酷刑视为对其宪章基本宗旨的违背。

  作为中欧“遏制酷刑”合作项目的启动仪式,在京召开的“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则是国际司法界为反对酷刑、防止刑讯逼供所作的最新努力。业内专家认为,此举有助于我国反酷刑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本报记者 李慎波 实习生 周宇

  “防止和遏制酷刑,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8月12日在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上说的一句话。

  朱孝清所参加的这个研讨会是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以及英中协会主办,英国驻华大使馆和欧洲委员会提供赞助的。这个研讨会的主旨是就“酷刑”问题进行国际性研讨。

  这次研讨会聚集了来自中国、英国、德国、欧盟委员会等国家和组织的100多名法学专家以及实务界人士。中方嘉宾除了朱孝清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戴玉忠、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等人。而国外方面,英国驻华大使馆邓强公使、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副团长弗让兹·叶森、英中协会主席贝彼德等人都出席了研讨会并致辞。

  如此高规格的嘉宾阵容吸引了众多专家和媒体记者的注目和猜测。尤其是朱孝清副检察长、熊国选副院长等司法界高级官员的出席,使得一些业内专家感受到了国家司法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和积极态度。

  据研讨会主办方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介绍,该研讨会是为期3年的中欧“遏制酷刑”合作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研讨会的召开就意味着项目的正式启动。”陈卫东说。

  据悉,该项目是中国目前首次系统、全面地研究反酷刑的专门项目,试图针对中国刑讯逼供的存在方式以及治理策略进行探索。

  中欧“遏制酷刑”

  合作项目

  “过去的一年,由于佘祥林、李久明等错案频发而使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界工作者受到极大触动。”谈到此次研讨会以及相关合作项目的意义,陈卫东教授告诉记者,“实践证明,错案的发生十有八九存在刑讯逼供。”

  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刑讯逼供事件,各国在反酷刑方面的积极努力和中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改革的重大决心,似乎成了该项目得以产生的潜在背景。

  今年1月,在经过长时间接洽之后,陈卫东教授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英中协会、英国埃克赛斯大学人权法中心共同启动了中欧“遏制酷刑”合作项目。

  这次合作项目由欧盟资助,为期3年,包含了研讨会、赴欧洲考察、学者互访交流、执法人员培训、试点等一系列配套子项目,试图就如何遏制类似佘祥林和李久明不幸遭遇的再次发生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

  项目的重要合作方英中协会是一个非政府部门的公共事业机构。其管理的项目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经济和社会改革方面,活动经费直接来源于英国的外交与联邦事务部。

  该协会副主任江冰女士告诉记者,这次研讨会的召开,标志着整个合作项目正式启动。按照计划,10月5日,由最高检、最高法、人大法工委、公安大学等单位组成的中方考察团将赴欧洲英格兰、苏格兰、立陶宛、匈牙利等国考察。

  “中方这次选择的考察地点非常务实,比如英格兰和苏格兰虽然临近却属于不同的法系,而立陶宛、匈牙利等国则处于中方比较关注的社会转型期。”江冰介绍说,“通过考察,中方希望了解不同法系国家以及社会转型期国家如何应对酷刑问题。”

  随后,中、欧学者互访也将展开。中国人民大学的学者将赴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进行为期3个月的研究,而英国埃克塞斯大学人权法中心将派学者来人大进行数月的研究工作。

  考察与互访的同时,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单位的试点等工作也将陆续进行。

  “我们希望这样的培训能够使中国的警察改变一些历来固有的思路和执法理念,了解国际上相关的一些公约以及其他国家警察的做法,包括如何更有技巧地侦破案件。”江冰说。

  而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则被列为该项目的试点单位。研讨会上该检察院王文生检察长作了专题报告,介绍了辽源遏制酷刑的经验和不足。

  将一个具体执法机关设置为试点单位颇为引人注目,并被业内专家认为是政府参与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遏制酷刑的决心的体现。

  目前,作为项目的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正在着手进行准备工作。他们已经翻译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一种新的防范酷刑的手段》、《羁押场所酷刑的独立防范监管机制》、《抗制酷刑》等国外学者有关反酷刑论文、论著,并将组织翻译中欧遏制酷刑项目丛书。陈卫东相信,这些著作对我们的反酷刑工作将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反酷刑:一个国际性的课题

  酷刑,在人类历史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曾一度被许多国家“法定化”。翻开人类历史,酷刑的使用随处可见:古埃及、古罗马、中世纪的欧洲,酷刑都十分盛行。19世纪70年代,英国对被判处叛国罪的罪犯要实施四肢裂解之刑;中世纪的法国,炮烙刑经常被使用。

  随着人的价值和权利在全世界的逐渐被肯定,遏制和反对酷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相关的努力也不曾间断过。许多国家开始在实践中陆续废除了酷刑,酷刑的“法定化”外衣逐渐消失。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这是最早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性文件,为全世界范围内禁止酷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然而酷刑的使用在全世界依然存在,国际社会反酷刑的努力也始终没有停止。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同年,联合国将每年的6月26日设置为世界反酷刑日。

  欧洲理事会为了加强《欧洲人权公约》关于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欧洲防止酷刑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绝对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实施机制,即欧洲人权法院。

  操作层面上,各种制度也被陆续确立。

  尼克拉·马兰娜,英国瑞慈人权中心主任,长期致力于反酷刑方面的研究。

  在研讨会上,这位一头金色短发、操一口流利汉语的英国专家说:“英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由普通民众义务对警察局进行经常、不定期巡视制度的国家。这也符合联合国《反酷刑公约附加议定书》的要求。巡视员平均每周巡视一次,自己决定巡视时间,无需事先预约。独立巡视员被带领会见被羁押人并在警察听不到的情况下和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相关权利是否被侵犯。”

  而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则同样具有反酷刑的国际大背景。陈卫东教授详细细介绍了这一背景:

  1992年,联合国起草了反酷刑公约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公布。这份由酝酿到生效长达几十年的协定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在国际、国内建立独立酷刑防范监控机构,作为一种新的防范酷刑的手段。

  2006年6月22日,在获得首批20个国家批准后一个月,协定正式生效。不过,我国目前尚未签署和批准该议定书。

  在这一国际背景下召开的“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显得特别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国内反刑讯逼供司法努力

  “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这是佘祥林出狱后所说的话。

  近年来,佘祥林、李久明等一系列案件中暴露出的刑讯逼供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引起全社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事实上,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

  此后,以酷刑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据被确认为无效、“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等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酷刑的作用。

  2005年,检察机关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了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制度。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当中,对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新的立案标准比以前显然更加详细,“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等情形也被增加进来。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以来被普遍关注的刑诉法修改,对反酷刑再次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而有关专家也认为刑事诉讼法修订将涉及的五大核心问题中包括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而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将成为一大重点。

  这种说法显然不是空穴来风。就在此次研讨会上,朱孝清副检察长非常具体地指出,为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可以考虑在刑诉法修改时确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是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二是对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制度,除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外,还要赋予刑讯逼供嫌疑人一定的举证责任;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和定罪量刑的根据;四是侦查讯问时的律师间接在场制度;五是强化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对某些重要案件可以使用特殊侦查手段。

  中国司法机关在相关方面的司法改革措施显得更加具体和明晰了。

  辽源试点的探索

  记者注意到,此次研讨会上,包括中欧“遏制酷刑”合作项目试点单位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文生在内,辽源市政法系统一共来了9个人。

  王文生向记者讲起了此次合作的由来:“去年,在一次学术会议上,陈卫东教授同我谈起这个项目,得知其需要一个项目试点单位,对此我很感兴趣。我认为,这是一个推进我院法律监督能力和检察理论研究能力建设的良好机遇,于是我便向卫东教授介绍了我们在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方面上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得到了卫东教授的认同,由此达成了让我们来做试点单位的意向。今年7月初,卫东教授带领中国人民大学‘规范取证执法行为’课题组来我们辽源市作实证调研,经实地考察后确认由我们来承担试点任务。”

  一次邂逅成就了这次试点工作。

  “试点并不只是辽源检察院,而是整个辽源的政法系统。包括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甚至包括律师。”中欧“遏制酷刑”合作项目中方项目部经理程雷介绍说,“试点内容尚未确定,会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方式。”

  陈卫东教授则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除了翻译、试点及研讨工作以外,该项目还将包括对侦讯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

  研讨会上,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文生以“辽源遏制酷刑的经验与不足”为题介绍了目前辽源在实践中的一些作法。

  王文生说,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他们积累了一些经验。“主要是切实加强了以建立完善遏制刑讯逼供的超前监督机制、建立完善遏制刑讯逼供的同步监督机制、建立完善遏制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惩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三个机制’建设,做到了严把‘七关’。”

  2004年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处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清理超期羁押先进集体”。王文生将之归因于在实践中严把羁押期限关。

  而辽源检察院“七关”中的另一关就是,严把监所入口关。凡是侦查机关移送到看守所刑事拘留或审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公安机关送移的,还是检察机关移送的,检察官要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人员一起到现场监督,进行身体检验,检验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由于刑讯逼供而造成的伤痕,一经发现立即启动监督程序。

  对监所问题表示关注的还有陈光中教授,他指出:“我坚持认为看守所应该中立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应该在看守所内进行。这样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有着重要的意义。”

  现在的看守所领导同侦查机关的领导基本上是一体化的,公安机关既领导着看守所又负责侦查,因此看守所本身起不到中立作用。陈光中说:“而事实上看守所如果能够中立,可以对审讯过程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虽然从实际操作上讲,目前还有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是地方政法系统的实践,一方面是知名法学专家的建议。

  尽管两方面的声音并非是完全一致的,但遏制刑讯逼供的目标还是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专家的有关建议会不会在相关的实践或试点中得到采纳,目前尚未可知,但该项目的意义肯定会更加深远。

  合作项目助推中国法律完善

  “‘反酷刑’合作项目如果能够很好的贯彻,对我国司法改革起到推动作用是肯定的,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会起到一定积极的影响。”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陈光中教授告诉记者:“此次中欧‘遏制酷刑’合作项目的开展不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将对我国司法改革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陈光中坦承,酷刑在我国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这是可以通过刑诉法的修改来加以遏制的,同时也和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息息相关。

  “这个项目的出发点是与刑诉法的修改联系在一起的。而刑诉法的修改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问题。” 程雷对该项目的认识更加直接些。

  目前,我国法律在反酷刑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和漏洞,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中欧反酷刑项目的开展有助于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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