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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不再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1:0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吴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监督法等四个法律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建议,对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有关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以不再改动为宜。

  草案有关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是: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上述规定中的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对草案上述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在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成,也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近两年来,法律委员会已就这个问题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反复进行了研究。草案的规定已经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在保证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的同时,兼顾了维护担保制度和交易安全的要求,是比较妥当的。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以不再改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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