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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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20: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邹声文 田雨 吴晶)保障中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今天表决通过,历经20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杨景宇指出,近年来,围绕民众关心的三农、义务教育、环保、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开展了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提出建议时都直接反映了民众的普遍要求,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此外,人大常委会也对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为促进司法公正,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 监督法既明确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工作职能,同时也就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出规定。 “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至关重要的。”杨景宇说。 监督法还就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 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专家指出,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人民代表大会将通过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更好地实现其代表民意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本色。(完)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