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法: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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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2:00 北京娱乐信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 【关于企业破产法】 个人破产立法仍面临障碍和欠缺
企业职工 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建议,要从制度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养老、医疗等问题。此外,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 破产不再特殊保护 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这部新破产法审议的重点,也是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个人破产 何时出台仍存争议 随着这些年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经营的迅猛发展而浮出水面的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被写进这部新企业破产法中,但立法者和专家们仍存在争议。 许多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的障碍和欠缺。个人破产需要有完善的物权制度,这样才能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然而我国现在的物权制度还不完备;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关于监督法】 人大有权撤销政府不当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两个新的内容。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法】 公益性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法律明确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原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据新华社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