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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原副总李光述受贿55万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3:05 重庆晨报

  本报讯 (记者杨野 实习生蔡蓉 王丽佳) 昨日,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光述在市一中院受审。他被指控利用职权之便,帮助朋友揽工程、帮人搞低价中标等,收受他人贿赂55万元。东窗事发后,他已主动退赃50.16万元。

  帮人揽下两项工程

  昨日,李光述被法警押进市一中院法庭。他曾是重庆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兼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并分管集团总承包公司、工程管理部工作。

  据指控,早在2003年上半年,李光述为了照顾朋友杨某(另案处理),就以建工集团的名义与重庆益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春江名都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聘任杨某为项目部经理。

  同年9月,建工集团与杨某签订了春江名都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由建工集团派员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控协调。

  2004年11月,重庆石桥

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将西部商城工程项目,发包给建工集团承建,李光述担任项目经理。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重庆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并规定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转包、分包。

  但杨某得知此事后,仍找到李光述,要求由他来承建西部商城项目。李光述于是找到二建时任董事长的陈某某“做工作”,让杨某如愿承包到西部商城工程。

  两工程承建过程中,李光述先后多次到现场协调和管理。杨某为表“感谢”,分别多次送上好处费,共计45万元。

  帮人低价中标收钱

  2004年,建工集团欲将正在修建的石板坡长江大桥加宽改造工程南引道的部分工程对外发包。重庆惠通路桥工程公司总经理郭某得知后,找到总承包公司经营处副处长林勇(另案处理)、李光述帮助,以最低价中标承建该项目。去年6月至9月,郭某通过林勇,分两次送给李光述10万元。

  “劳务费”应属受贿款

  今年3月,李光述向市纪检委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主动退赃50.16万元,并主动供出了其余人的涉案事实。

  昨日法庭上,李光述对指控基本认账,但认为自己多是利用法定休息日,给杨某提供了一些方便和帮助,到杨某的工地上讲解安全施工等也是利用的休息日。杨某是感谢他休息日的这些“帮助”,才送上的“劳务费”,因此不应算利用职权为人行方便。

  但检方指出,李光述为杨某“做事”,是职务上的责任,属分内之事。虽利用的是休息日,但仍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方便,故“劳务费”应属受贿款。昨天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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