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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见义勇为撞死贼可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1:3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省高院发布今年第二期典型案例,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判案。典型案例包括“张德军见义勇为案”和“日平均工资核算方法”两例。其中,在“裁判摘要”中明确,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张德军见义勇为判无罪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3组,歹徒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

摩托车,抢夺李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上其
奇瑞
轿车追赶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

  去年5月,罗军及胡家属要求成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去年底,成华法院一审认为,张德军等人追赶的主观意图是想将嫌犯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张最终被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见义勇为不负责前提:嫌犯逃跑+以扭送嫌犯为目的

  省高院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立即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省高院有关人士解释说,按照该案的核心精神,犯罪嫌疑人是为逃避抓捕,公民的目的是为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检法等部门。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伤害,见义勇为公民将不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要负责前提:嫌犯未逃或公民故意违法

  “该案不仅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更具有典型的社会意义。”省高院有关人士指出,该案判决社会效果好,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可以弘扬社会正义。但该人士同时指出,如果见义勇为公民在制止、扭送中,存在故意违法行为,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并不说明,在任何情况下,见义勇为公民都不承担法律责任。”该人士称,如果见义勇为公民在制止、扭送过程中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如违法使用手铐、警械等捆绑嫌犯,致使其窒息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根本没逃跑,公民却持棍棒将其打死打伤,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也一样受法律保护。”

  典型案例 日均工资核算引发改判

  2004年年底,双流籍田镇的高女士到镇中心卫生院就诊时,医生认为高右肾巨大、完全无功能,遂切除右肾,导致高手术后16小时无尿,并转院抢救。事后,卫生院一次性赔偿高14万余元。成都医学会后鉴定认为,卫生院存在过失,应负主要责任。后高女士状告该卫生院,再行索赔。

  一审法院判决该卫生院再支付高女士赔偿费用3.5万余元,并支付续医费。一审法院在计算误工费、陪护费时,“日平均工资”依据的是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365天。高女士认为除去节假日,月平均工作天数实际只有20.92天。按这一算法,一审法院少计算了误工费、陪护费共3000余元。

  省高院终审支持了高女士的观点,并加重卫生院的责任比例。改判该卫生院赔偿高6.4万余元,并支付续医费。

  意义:日均工资核算不含节假日

  省高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并在“裁判摘要”中指出,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误工费、陪护费等的计算应当以法定工作日为标准计算“日平均工资”,而不能以365天为基数对“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否则就降低了日平均劳动报酬,损害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省法研 本报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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