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起诉海关因证据无效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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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2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 蔡岩红) 本报6月23日报道的“宁波一律师把海关告上法庭”一案已有结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海关依据《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原告提供的介绍信复印件上“不同意查阅和复制”系原告所在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书写,属无效证据,诉讼请求难以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据记者从宁波海关获悉,今年5月30日,宁波北仑海关因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该公司遂提出要求举行听证,并聘请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为听证代理人。6月19日,袁律师作为该公司代理人向北仑海关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职业证书、介绍信等材料,并要求查阅、复制该案的案件材料,而北仑海关依据《暂行规定》,要求其首先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能查阅。袁律师认为,给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海关要求原告提出书面申请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北仑海关履行提供材料给予查阅、复制的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