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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超期羁押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8:40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9月1日电 (记者 田雨、王骏勇) 最高人民检察院1日强调,当前,全国检察机关要着重对“超期羁押”和“违法扣押、冻结”两种情形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明确这一任务。具体的要求是:

  ——在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超期羁押情形监督的同时,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情况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一步建立起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刚性监督机制。

  张耕说,各级试点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定期收集在押犯罪嫌疑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的进展情况,及时建立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动态档案,供人民监督员查阅。要与监所检察部门建立联系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视察羁押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被超期羁押情形,人民监督员一经发现有超期羁押情形并提出意见的,应立即启动监督程序。

  ——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深入开展对“违法扣押、冻结”行为的监督。

  张耕表示,各级试点检察院要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向提出意见的人民监督员提供相关的处理终结报告、相关单据、照片、录像、实物等,允许人民监督员查阅当事人不服的复议和申诉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走访当事人。办案部门和款物保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认真解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并将其作为责任部门加强整改、监督部门追究相应责任的参考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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