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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详解农民工凭欠条起诉规定出台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8:20 法制日报

  “农民工可凭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8月31日公布,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这条规定,不仅兴奋了媒体的神经,也让奔波于讨薪路上的农民工看到了希望。

  是什么促进了最高院出台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本报记者对话主持起草这份司法解释的法官,并对有着讨薪经历的农民工进行了深入采访,了解司法解释出
台的前因后果,揭示“直接起诉”将会带来的积极的法治意义。

  本报记者 倪晓

  花费了近4年时间,120多名农民工还是没有讨回共计116万多元的工资。

  这对他们的包工头———河北省献县的陈东来说,始终是一块压在心头的石头。4年来,他用尽了各种各样的“招”,但还有一条路没走———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这回,他想通了,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陈东想通了,是因为他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8月3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农民工可凭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我们真的挺怕打官司的”

  这条规定,对陈东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实际上,这4年来,他并非没有想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是层层顾虑让他一次又一次把念头打消。

  对于农民工被欠薪的事,陈东一直都十分关注。他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些事情:

  四川籍农民工任艳华等15人,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家木业公司打工,老板拖欠了36万多元工资不肯支付。农民工们和企业打起了劳动仲裁官司。在仲裁期间,双方自愿调解,除当场支付外,剩余的钱到2005年9月底前付清。但是期满老板仍未支付,当年10月31日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今年4月2日才在法院拿到了剩余的钱。一个法律关系十分简单的官司却用了近一年的时间。

  一些农民工们为了讨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的工钱要耗上几个月的时间,往往是到了年关还拿不回工钱。而有些老板为了达到拖的目的,一定要走完所有法律程序,直到败诉才肯给付拖欠的工资。

  农民工追讨工资的难度有多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曾算过一笔账:工资债权按法律规定属于普通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同时,农民工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6个月,向法院起诉的有效期为15天,于是,2年的诉讼时效实际上被缩减为195天。即便胜诉,法院也只保护6个月工资,且不计利息。这样,雇主只要拖欠工资时间超过195天,农民工就注定了无法讨回工资———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雇主愿意拖欠工资,为什么那么多农民工讨薪无望的原因。

  记者了解到,200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接近18万件,其中有5万件为劳务报酬纠纷。今年上半年,这一类案件的数量比去年同期又提高了十余个百分点。

  从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真正付诸法律途径解决的似乎只占一小部分。实际上,这部分案件涉及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标的额大约九个亿,只占到建设领域拖欠的工程款总额的三十分之一。

  “打官司耗不起时间,我们真的挺怕打官司的。”陈东对记者说。

  记者对被欠薪的农民工进行了随机采访,当问及他们为何不采取诉讼途径解决时,回答都是一样的:“时间拖得久,程序复杂,花费巨大……”

  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这些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工似乎更倾向于借助其他手段解决。

  集体上访、爬塔吊、跳楼、堵路、裸奔、杀人……极端的处理方式层出不穷。

  8月28日早晨6时许,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某工地,一男子爬上十几米高的塔吊,以跳塔吊相威胁索要工钱。

  同一天,在广东省惠州市,也上演了相同的一幕。

  来自四川的工头杨光爬上了某大楼两层楼高的玻璃雨棚,举着写有“发我工人工资,工人要回家”字样的牌子,坐在半圆形玻璃雨棚的边缘。大楼门前十几个工人站成一排,身前也竖着讨要工资的标语牌。“说实话我很不想这样做,但是工人们没饭吃,我们实在是忍受不了了。”杨光说。

  “他们做这些,无非是寄希望于引起社会舆论对他们权益的重视。”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林说,“只是,他们选择的方式是违法的。”

  实践案例触动最高院出手

  农民工利用法律手段讨薪不易的问题,很早就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视角。

  2003年的8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正式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出“司法为民10项制度23项举措”。其中,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被作为单独一条列举。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12月,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落实司法为民23项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用工制度的完善,维护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事关增加农民收入和维护城市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

  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各地法院大体掌握的总原则是:一般要做到当天立案、当时立案,立案后即通知用人单位到庭答辩、进行调解,在诉讼程序上适用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开庭时要安排专人、或者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结的案件随即进入执行程序;调解结案的尽量做到当场给付。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便于农民工尽早拿到应得的工资,也有不少法院将案件事实清楚,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的案件列为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处理,以此省却3个月劳动仲裁的时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最早的尝试者之一。今年6月,河南省高院就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强调,“农民工因追索劳务费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论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处理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都应立案受理。”

  意见的下发,是由河南省叶县农民工孟宪潮的讨薪经历触动的。

  2005年10月下旬起,孟宪潮组织6名农民工,到焦作市的一个工地干了1个月活儿。但是,施工方却在工程结束后拒付6230元工钱。为了讨薪,孟宪潮先后7次进县城、9次进法院,奔波在两个城市之间,历时半年,在法院等单位花了1300多元,却还是没有要回一分钱。

  2006年5月14日,中共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看到媒体报道后批示:“看了这则报道,我感到愧疚和伤感,农民工用血汗赚了六千多元钱,拿不到手,又花了一千多元钱打官司,也毫无结果。我们口口声声关心农民工,可是损害农民工的事天天在发生。请人大发挥监督作用,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解决,除了要查处工资拖欠者外,对有关部门,省委也将予以责任追究。”

  之后,河南省人大立即着手调查处理,孟宪潮等7名农民工在3天后拿到了自己的工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由此出台了意见。

  “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错误。只是没有明确规定用何种方式来受理这类案件,产生了地域性差别,甚至是个案差别。”一位基层法官对记者说,“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这种情况是应当尽力避免的。”

  正是在这些实践基础之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三条的规定应运而生: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起草法官详说出台背景

  9月1日的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布的第二天,记者来到了主持起草这份司法解释的法官———胡仕浩的办公室。

  走进他办公室的第一感觉,就是案卷材料堆积如山。胡仕浩说,这些都是他在主持起草这份司法解释期间,到全国各地深入调研所带回的材料。

  胡仕浩开门见山地说道:“作出此解释是因为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当作劳务报酬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处理;有的法院则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要求仲裁前置,走‘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这个解释主要的新意就是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胡仕浩说,“可以不经仲裁程序,及时保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这项措施方便了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

  “草案公示征求意见期间,全国人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以及社会各界对这一条的规定都表示了高度一致的赞同。”胡仕浩说,“可见,法院的举措是深得民心的。”

  这一举措深得民心,这是无疑的,可在审判中,怎样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记者问道。

  胡仕浩解释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这与我们民事审判实践中将大量的劳务报酬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的方针是一致的。

  采访的最后,胡仕浩向记者表示:“我们只是希望,通过我们所有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能够使一亿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积极有效地保护,我想这也应该是为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所作出的重要帮助。”

  本报北京9月3日讯

  相关链接 讨薪成本至少是收益的三倍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

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折合误工损失550元至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元至3750元。综合成本在3420元至5720元之间。

  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到诉讼,农民工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还有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一般情况下,讨薪1000元需要付出综合成本至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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