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纪要形式明确受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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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9:27 国际在线 | |||||||||
上海以《研讨会纪要》形式明确“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个人占有的行为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缴集体,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曹子丹 -“看起来有些不合理,但是从做法上分析,让人感觉更合理。前提是,只要行为人没 -被迫受贿也是一些窝案形成的重要原因。但是案发之后,对于被迫受贿者,也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实习记者王寿臣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可以从宽?原来并非热点问题,但是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的一次研讨会和一个会议纪要,却使这一问题引发激烈反响。 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此前的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形成的纪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有评论认为,商业贿赂是典型的犯罪行为,而将贿款用于公务活动,即便可以认定,但从法理上看,也不可做出“从宽处罚”的基本判断。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既然依法认定受贿犯罪,那么,给予“酌情从宽处罚”,到底合不合法? 量刑不影响定罪 “上海这样做,我倒觉得是一种科学的做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上海出台的《纪要》应该称为一种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也算是一种政策上的调整,在处罚时达到宽严相济。目前,我们对受贿罪的界定是刚性的,数额就是唯一标准,5000元是个坎,跨越了就是受贿罪。当然受贿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定罪。 在国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形势下,上海出台的这个《纪要》,是否会与国家现行的法律产生抵触?卢建平说这要分开来看:“从形式上看确实有抵触。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样更便于掌握尺度,符合法律精神。对过于刚性的法律,具有调整的作用。该严的严,该宽的宽。” 《纪要》第一条(3)中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在三个月之内,并于案发或被检举之前,主动将财物退还行贿人的。对于该条文的规定,是否对行为人过于宽大,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卢建平认为,看起来有些不合理,但是从做法上分析,让人感觉更合理。前提是,只要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案发或被检举之前退还行贿人的,可以从宽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曹子丹认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个人占有的行为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缴集体,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 “有人认为,把受贿的财物交出来了,就不算犯罪,显然从法理上是行不通的,但在处罚轻重上可以予以考虑。”曹教授举例说,小偷偷人家的东西,然后又送回去,可以考虑对他从轻处罚,但是盗窃罪已经定性。 “贿款用于公务可以从宽处罚。”国家检察官学院周其华教授对上海的做法持肯定的态度。他说,收受他人财物属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要看其数额,超过5000元以上受贿罪就成立了。另外,数额少于5000元性质严重的,也可以定为受贿罪。 安徽阜阳肖作新受贿1900多万元,没有动用,最后判了个无期,这和贪污几千万全部挥霍了,性质有区别。所以,肖被判无期应该是比较公允的。假如被他挥霍了,那么判死缓甚至死刑都不为过。肖作新没被判死刑的原因,卢建平分析可能是因为他受贿的钱还在。 收受的财物用于公务支出,那么受贿的情节就减轻了,可以适当从轻处罚。周其华特别强调说,这里的“酌情”是指酌定情节,不属于法定情节。主观上有无占有财物的目的,这个要弄清楚,如果没有弄清楚,证据不足,就不能定罪,疑罪从无。 对于贪官污吏要严惩不怠,这是一贯的政策。但是受贿来的钱,没有据为己有,而是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司法机关从宽处罚。“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一种考虑,当然老百姓可能不会满意,认为这是给他们减轻罪责。”卢建平说。 不大可能出现主动受贿增多现象 上海《纪要》的出台,会不会导致一些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务和公益的名义而主动受贿呢?卢建平表示,不管什么目的,收取他人的财物就是受贿,超过5000元就可以定为受贿罪。即使全部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只能在量刑时减轻处罚。所以,不大可能出现主动受贿增多的现象。 有一种情况不同,比如某官员贪污了10万元,听到风声后赶紧用于公务支出,是否也可在定罪时从宽处罚?对此,卢建平回答说,这种情况就要从主客观方面进行考虑。假如有证据证明他是在事情败露,司法即将介入调查,紧急处置这笔钱,那么罪责就不应该减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官员将受贿的钱,名义上用于公务,却开了发票又到单位报销了,这样,受贿罪就变成贪污罪了。 “感情投资”可能导致两种罪 《纪要》中说,行为人接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如果“感情投资方”多次给予行为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最后行为人接受具体请托为其谋利的,应当将多次收受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 周其华把所谓的“感情投资”比作是“放长线钓大鱼”。他的看法是,行为人在请托方今天送、明天送,数额已经巨大的情况下,为请托人办事了,那就构成了受贿罪。如果没有给人办事,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纪要》中还规定,如行为人收受的健身卡、高尔夫会员卡等,申辩不想也确实未曾使用的,可以考虑扣除该部分受贿数额。周其华解释说,行为人收受了他人的健身卡、高尔夫会员卡或者银行卡等,没有使用也是受贿。如果仅收了一张银行卡,数额又不足5000元,那就不能定受贿罪。 被迫受贿应该减轻处罚 据报道,合肥某三甲医院一位医生,多年来无法拒绝患者的红包,便以匿名的方式全部汇给了希望工程,资助贫困学生读书。卢建平指出,这种被迫受贿的现象应该从轻处罚。 被迫受贿也是一些窝案形成的重要原因,但是案发之后,对于被迫受贿者,也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有些时候受贿是一种无奈。”卢建平说,“一个班子,人家都收了,你一个人不收能行吗?比如一把手说每人一份你就不要推辞了。”这种情况属于轻的,而有些时候受贿具有强迫性,你不收还可能遭到威胁。“假如金额很大,你不收,他们会用匿名电话警告你,‘ 你不收是不是想把我们都弄进去?有一天事情败露了,你想作证人?” 针对这种情形,卢建平的意见是,确实属于被迫受贿,最后在定罪量刑时,应该给予考虑,从轻处罚。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尽管上海的《纪要》具有一定前瞻性,但是仍然有不少人提出质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无论是检察官起诉案件,还是法官判案都只能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执行,随意 “造法”是对现有法律的亵渎。(来源:法制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