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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案程序规定实施 传唤不得超过8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3:13 国际在线

  本报讯 (记者 李婧) 修订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公安部公布治安处罚执行程序规定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修订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开始实施。该程序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外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公安人员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该规定还对孕妇和老人给予了一定照顾,这些人违法只下处罚决定但不执行拘留。

  个人被罚两千可要求听证 根据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传唤不得超过8小时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今年8月24日颁布施行。

  《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将传唤时间限定在8小时以内。该规定提出,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办案人民警察也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对于醉汉禁用手铐脚镣

  按照该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之时,公安人员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为保护醉酒人的权利,该规定明确表示,警方在约束醉汉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孕妇违法只下罚单不拘留

  该规定对孕妇和未成年人“网开一面”。根据该规定,四类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这四类人包括:70周岁以上的老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未成年人。(来源:北京晨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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