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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皇台酒业财务出纳贪污70余万一审被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5:22 西部商报

  贪污70万 一审出纳被判10年

  本报记者 康慧 为您报道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甘肃省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袁某,因涉嫌贪污70余万元,一审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袁某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涉嫌贪污 女出纳被公诉

  袁某是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股份公司)财务部出纳,2005年6月,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贪污依法逮捕。后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报帐后不付现金的方法,将该公司的70余万元非法占有,已构成贪污罪。

  律师提出 出纳没有贪污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袁某辩称,2002年11月24日,因当时公司财务上没有钱支付所欠羊羔肉馆的70余万元,她便写了一式两联的借条给该公司老总张某,并自留上联;同年12月,她将报账后领取的涉案款项分12次全部交给了张某。欠款交清后,她向张某索要欠条的下联,张某却称欠条丢失了,并在自己持有的欠条上写下了“以此据为准,复印件无效,张某,2002年11月24日”。袁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既然欠条是复写件,为什么在检察机关委托所做的鉴定结论中证明两张欠条并非同时书写。

  法院 出纳将钱非法占有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24日,皇台股份公司财务部出纳袁某在收到秦某交给的已经该公司批准报销累计所欠海藏路羊肉馆餐饮费70余万元元报销凭据后,因当时无现金支付报销款,袁某根据秦某的意思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秦某某现金70余万元元,今借人袁某,时间:2002年11月24日”的借条一张”。皇台股份公司从2002年11月21日起至2003年1月16日止分十二笔入帐,报销的70余万元元由袁某领出后未给报销人秦某,而是将报销款非法占有。

  构成贪污 一审被判10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股份公司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报帐后不给付报销人报销款的方法,将70余万元元报销款非法占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应予罪行相应刑罚。并依法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袁某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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