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拒执罪者有关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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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8:30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高远 记者 刘建)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就拒执罪有关的适用范围、犯罪主体、犯罪情节、案件管辖和协调等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是上海政法系统贯彻中政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联手加大对涉嫌拒执罪的“老赖”的打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裁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中,“被执行人”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中的被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中的被告、先予执行裁定中的被告、执行过程中被依法裁定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包括为解除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包括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执行中的协助义务人。犯罪主体还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为单位的,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意见》还明确了拒执罪中“情节严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价值不满担保额10%的除外;三是虽达到上述规定数额而不足执行标的额或者担保额10%,但该财产为被执行人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的。 此外,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的,同样也可构成拒执罪:一是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的;二是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权证、财务账册或者故意行使、不行使一定的行为,从而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是抗拒执行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四是因妨害执行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的。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起诉,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案件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