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等5种民事案件法院应先予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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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22: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田雨 王娅妮) 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台的涉农案件审判意见明确,对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要依法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个新的指导意见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
意见还明确,在审理下列5种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农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欠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农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其他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情形。 根据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但应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工资、报酬发放到位。 此外,意见明确,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特殊情况需要快审、快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理,及时裁判。确有必要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完) 相关专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