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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原副市长雷渊利因受贿等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23:09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9月5日电 (记者 明星)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雷渊利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53岁的雷渊利,原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郴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东窗事发后,他在一封“忏悔”信中说,“人家背后议论我是‘玩权、玩钱、玩女人’的‘三玩’干部,我认为名副其实。”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5年4月期间,被告人雷渊利利用担任郴州市苏仙区区委书记、永兴县县委书记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安排工作、承揽工程、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吉等人经手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1.017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渊利与周吉约定合伙开发鲁塘市场等项目,为筹集开发资金,利用职务之便,与周吉、李树彪共同策划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指使李树彪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挪用公款1650万元,为周吉以鲁塘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建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开发提供质押担保,并分得价值226.131万元的门面。雷渊利还利用职务之便,与李树彪、许小云共同策划,利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职务之便,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1000万元借给东进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渊利利用职务之便,在安排工作、承揽工程、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吉等人经手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1.017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雷渊利指使李树彪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挪用公款1650万元,为周吉以鲁塘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建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开发提供质押担保,并分得价值226.131万元的门面。并与李树彪、许小云等人共同策划,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挪用公款1000万元给东进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雷渊利利用负责全国中小城市发展研讨会主办工作的职务之便,指使邱丽娟在采购会议纪念品时

虚开发票并签字报账,骗取公款共计18.74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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