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版总社社长许志锐夫妻受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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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0 法制日报 | |||||||||
本报南昌9月6日电 (记者 李青)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江西省出版总社社长(正厅级)许志锐及其妻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其收受贿赂224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许志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妻赵赣华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许志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妻赵赣华、其情妇孙雪红非法收受贿赂172.1万元
此外,赵赣华除伙同其夫许志锐共同受贿70万元人民币外,还于2001年至2005年期间单独利用其担任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发票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回扣、“好处费”共计53.3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