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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协委员建议保姆应享有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2:30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记者郭燕群) 9月12日,应自治区法制办邀请,来自企业、学校、社区以及机关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立法咨询员,就《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立法建议。

  工伤保险应适用家政服务人员

  立法咨询会上,政协委员雷志凌谈到不久前媒体曾报道过的一件事情:南宁市一位年老的退休工人,因生病行动不便,特地从中介公司雇佣一位中年妇女到他家里做保姆。刚工作10天,保姆就因为高压锅使用不当引起爆炸,造成大面积的烫伤,双眼几乎失明。高昂的治疗费造成了雇佣双方产生极大的矛盾。

  雷志凌说,如果当时老人从中介公司办理雇佣手续时为保姆办理工伤保险了,就能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雷志凌认为,家政公司在办理雇佣手续时,应该为家政人员代办工伤保险。另外,与家政人员存在长期雇佣关系的家庭也应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

  广西妇女干部学校副教授周郑也认为,目前家政服务员是个很大的群体,但是他们的权益保护却是缺失的。她建议,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家政服务人员,法规在适用范围内应加上“有雇工的个体户和工商户”。

  

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职业病和工伤有时候很难区别。”一位人大代表提出,有关部门在工伤保险立法依据中,是否考虑以职业病防治为立法的参考依据。人大代表符广玲建议,工伤认定应该列举具体情形。在她提出的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中,将职业病也列入了工伤范围。

  周郑提出,雇工在雇佣期间遭到雇主的羞辱、谩骂等精神伤害,这些精神伤害算不算工伤?如果不算工伤,在工伤保险不适用的范围是否要表述出来?如果算,在适用范围的定义中如何表述?这些有待商榷。还有人提出,为宏扬正气,让英雄流血不流泪,见义勇为的行为也应该算工伤。

  有立法咨询员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接纳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的,这些人群不应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除了实习生外,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

  法规制订应体现人文关怀

  立法咨询员们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弱势群体的倾斜还不够,《办法》的制订应该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在制订“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规定”时设定了两种方案:一是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付;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已交的保险费和中断期间的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人大代表袁曼虹说,一个参保多年的企业,因各种原因在最近的几个月内未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恰恰在此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难道工伤保险基金就可以将理应承担的义务完全推托?立法咨询员大多倾向第二种方案。他们认为,方案二比方案一更有人性化,能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人大代表周小容参加立法咨询会前在个体户中进行了调查。她说:“除了工伤保险费外,个体户还要缴纳工商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各种证照费等十几种费用,缴纳负担较重。”她提出,关于“工伤保险缴纳费率”计算的制订,应根据区情和实际经济发展速度以及个体户的实际承受能力为基础。周小容说,工种以及工作环境的不同,如卖茶叶的和搞装修搬运、建筑业的,可能受到的工伤程度就不同。她建议,可否参照商业保险的做法,分等级购买工伤保险。

  对“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立法咨询员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家庭的顶梁柱因为工伤死亡或者伤残,但家属又没有劳动能力的,再收取费用,无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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