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专家解读新义务教育法:儿童年满6周岁就应入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9:02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孙艳芹 通讯员袁仲霞 李杰)“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入学权利予以保障,这是改变较大的一点。”昨日上午,在市教育局举办的义务教育法培训班上,原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研究员王恩大为各区县教育工作者上了生动一课。

  从1983年起从事全省基础教育工作的王研究员,从一个实践者的角度讲述了对新义务
教育法的认识:“修订、颁布新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史上的大事,变化最大的就是严格保障了适龄儿童的入学权利,规定了教育经费的保障办法。”王研究员说,9月起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共计8章63条,具体章节包括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第二章第11条明确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此次义务教育法培训班为期2天,主讲人还有: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博士刘复兴;国家督学、原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高文浩;临沂市沂南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薄存华等。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