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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原县长孙旭军受贿2万致国家损失4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8:08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9月13日电 (记者 朱立毅) 浙江省岱山县原县长孙旭军收受一家民营企业的贿赂2万元,指令国有企业为这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最终导致国家损失450万元。加上收受的其他贿赂8万余元,孙旭军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据法院审理查明,孙旭军在任岱山县副县长、代县长及县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政府权限,指示岱山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指令国有企业岱山盐业公司为民营企业岱宁特
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并口头承诺经济责任由县政府承担。

  盐业公司无奈答应孙旭军的要求同意担保,先后于2001年6月和10月两次为岱宁养殖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岱山县信用社及岱中信用社共贷款400万元。

  借款到期后,孙旭军又指示县政府办公室致函盐业公司,指令为贷款续贷继续担保。2004年底,岱宁养殖公司倒闭,该公司经理叶适团一走了之。盐业公司于是要求县政府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8月,根据孙旭军此前的指令,岱山县政府决定,原由盐业公司担保的200万元贷款,由岱山县贷促会负责赔偿。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00万元。

  此外,2003年9月,为帮助岱宁养殖公司经理叶适团还清其借高亭镇政府的50万元债务,孙旭军又协调信用社为岱宁养殖公司新增贷款50万元。但在贷款到期时,养殖公司已经倒闭,被叶适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50万元无法追回,致使国有资产损失50万元。

  2005年,已调任舟山市农林渔业局局长的孙旭军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他收受叶适团2万元,以及其他贿赂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交代了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岱宁养殖公司违规提供贷款担保的事实。

  鉴于孙旭军有自首情节,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从轻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孙旭军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孙旭军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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