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婚检规定可能相冲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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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06:1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继云 本报记者 洪克非) 9月上旬,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用特快专递将一份文件寄往北京,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因为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12年前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相冲突。 1994年,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证明或者医学
2003年7月,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了,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在检查《婚姻登记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时发现,在这一条例实施前,该县每年有10~20对居民因婚前健康检查被证明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自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没有一对新人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执法检查组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的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该县民政局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姜健康一脸无奈地对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人员说:“违法也是没办法的事。我们要求居民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居民就会说我们不依法办事,不要求居民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严格来讲我们又违法了,真是‘左右为难’啊!” 8月28日下午,在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听取了县政府和县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婚姻法律法规情况汇报后,执法检查组认为,虽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没有要求居民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是违法的,但责任不在婚姻登记员,而在于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于是否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这一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解决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的问题,避免法律法规实施陷入“两难”境地,别让国家公务人员在开展工作中感到左右为难。 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组的意见纷纷表示同意。 会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起草了一份《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及时将意见寄送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主任杨启云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只是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日解决《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的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尽一份责任。以便更好地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