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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上人车相撞责任由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8:58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中元 实习生/简玲珠 通讯员/交宣周斌) 行人行经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负?与此相反,行人行经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如遇车祸,事故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前日告诉记者:行经没有交通灯号控制的人行横道线时,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注意减速避让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一律要追究驾驶员的法律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还要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

  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上通行时,行人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如果不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而导致

交通事故,同样要追究行人的法律责任。

  有信号灯人行横道案例

  时间:2005年1月9日

  行人王某(女)沿芳村大道北侧人行道由西往东走,至出事地点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横过芳村大道。当时王某(男)正驾驶粤A/A××13号重型普通货车从芳村大道由东往西行驶。结果发生人车碰撞,造成王某(女)受伤送

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王某(女)违反通行规定(冲红灯)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依据相关规定,王某(女)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无信号灯人行横道案例

  时间:2005年3月23日21时30分

  赖某驾驶粤A××05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沙太路西侧由北往南行驶至出事地点时,行人林某(女)正步行在沙太路出事地点人行横道上。轻型普通货车车头与行人林某相撞,造成林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7日死亡。

  赖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让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相关规定,赖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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