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法规范电子罚单 逾期不告知车主不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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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11:03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莫小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审查稿,《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电子罚单”逾期不告知不得处罚。这是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的。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告知的,不得进行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自治区法制办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条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甚至出现同一地点交通违法行为的“万元罚单”现象,群众反映强烈。为了预防相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重复发生,体现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减少因为依据“电子警察”对相同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社会矛盾,《条例》作出了上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