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拟建立打黑除恶责任制 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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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8:13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9月17日讯 (记者 肖黎明) “如果一个地方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多年来欺压残害老百姓,当地公安机关既不打掉它,也不报告,而被上级或者异地公安机关打掉的,要坚决追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今天在接受中央新闻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采访团采访时透露说,公安部正在起草的全国《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责任规定》已经基本成熟,很快就会出台。
“经过多年的打黑除恶斗争实践,我们认识到,一些黑恶势力长期危害一方,欺压百姓,无恶不作,保一方平安职责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何挺指出,为从机制上遏制黑恶势力的孳生、发展,防止再出现类似刘涌、宋留根这种为非作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安部从2001年就开始探索建立“打黑除恶”责任制。目前,“打黑除恶”已被纳入全国公安刑侦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指标考核。 记者还了解到,即将出台的《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责任规定》,不仅将强化各地打黑除恶工作的领导责任,推动专项斗争的摸排措施和责任倒查机制,还将进一步加强个案督办力度,对挂牌督办案件逐起实地研究,对重大疑难案件,继续挂牌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