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定远原县委书记受贿终审裁定获无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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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21:56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9月18日电(记者周立民 程士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8日向定远县原县委书记陈兆丰宣判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淮南市中院6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陈兆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828.96万余元及少量美元、港币上缴国库。 陈兆丰曾任定远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原判
一审宣判后,陈兆丰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他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司法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和家庭全部财产,应当视为投案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了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陈兆丰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经查,陈兆丰在有关部门已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接受审查时,坦白交代了该部分收受贿赂的事实,另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及转移家庭财产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属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原判据此已对其适当从轻处罚,陈兆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