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受贿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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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0:08 安徽在线 | |||||||||
市场报讯( 任毅) 9月18日上午,受省高院委托,淮南市中院依法对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兆丰宣判了省高院的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6月,淮南市中院对陈兆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陈兆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追缴被告人陈兆丰犯罪所得人民币828.970548万元、美元0.6996万元、港币1.677万元,上缴国库。
陈兆丰,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定远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兆丰在任定远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招标、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办理入编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3.76万元、美元800元。此外,被告人陈兆丰有人民币545.210548万元、美元0.6996万元、港币1.677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一审宣判后,陈兆丰向省高院上诉称,其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司法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和家庭全部财产,应当视为投案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陈兆丰在有关部门已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接受审查时,坦白交代了该部分收受贿赂的事实,另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及转移家庭财产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属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原判据此已对其适当从轻处罚,陈兆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安徽市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