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主任涉嫌贪污受贿15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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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1:35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昨日上午,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原主任、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黄泽宇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黄在转让房产等多个项目中贪污受贿158万元,涉嫌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 市检二分院四项指控指其有罪
据悉,市检二分院对黄泽宇的犯罪指控有4项:2002年12月,黄泽宇在转让博宏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与彭建发、李谨(均另案处理)共谋,先以支付拆迁费为由将博宏公司的100万元支票提出,再以发票平账的方式将1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黄泽宇分得40万元;还在2004年将出国考察结余的本单位公款、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此外,黄还利用职务便利,使北京容大世纪置业投资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参与到代为转让博宏公司房地产项目的中介业务中,并获得佣金。为此,2003年至2004年间,黄先后收受容大世纪公司法人代表崔某给予的100万元。在转让博宏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一家名为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违约,黄未全额扣除其应支付的订金及违约金,并为此收受了对方给予的10万元。 公司“奖励办法”只有三涉案人知道 黄泽宇称,检察机关并未从整个事件的全貌上提起指控,博宏转让的40万元是给予自己的“奖金”。博宏公司成立之初鼓励员工筹集资金。在公司转让项目过程中,他与彭、李三人起了关键的作用。“为保护经营班子的积极性,三人组成的经营班子决定兑现奖励办法。”于是黄将其中的40万元奖励给了自己。黄同时承认,公司的其他员工并不知道这个奖励办法。 对于受贿指控,黄认为,涉案的110万元是对方给予自己的辛苦补偿费,而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被认定为受贿罪,应定为商业贿赂。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