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认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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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23:1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 (记者张毅) 出席20日在京举办的“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会”的一批国内知名法学专家认为,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是推进著作权法在中国实施的重要进展,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这一措施既合理又合法。 主持研讨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春田教授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渐地由法律条文转变为社会实践,尤其是在著作权法的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教授说,在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上,需要转变观念。音像作品或者音乐作品,与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一幅画或者一个工艺品,或者一幅字,如果是名家的作品可以在市场上卖得很贵。而作者创作一首歌曲用什么方式得到他付出劳动的回报呢?它要通过演唱者的演唱,通过最终的用户的欣赏,或者自己再来唱,实现这一类作品的使用。而这种使用,表现为一个广播台的广播,另外就是后来技术发展以后,录音录像这种带子的销售,还有最终的播放。每一个环节里面都跟这个作品的特性连在一起。而且这个经济效益的回报,回报给权利人,唱片公司也好,歌唱者也好,原作者也好,必须跟使用的过程联系起来,带营业性的卡拉OK,拿出来一定的利润,对权利人进行分配,也是合情合理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研究民法的何山教授认为,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保护著作人的权利。卡拉OK歌厅向权利人付酬,这是一个进步。全社会都应该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使我们的著作权法得以实施,最终繁荣我们的文学艺术创作,为经济发展,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说,卡拉OK版权问题,不但是媒体关注的一个热点,也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这几年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很多,卡拉OK版权问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这个新生事物要持支持的态度,同时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取得社会的共识。 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和泓策机构共同举办。参加研讨会的有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和教授,还有来自版权部门、工商部门、法院系统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唱片公司代表、知名歌手、卡拉OK歌厅业界代表也出席了研讨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