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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要求律师每年办理两件法律援助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4:3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昨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为《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修改稿中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标准,但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何德尧介绍,这意味着广东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要扩大。

  免费法律援助范围拟扩大

  《修改稿》:第五条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但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在经费上,《修改稿》也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解读:有关人士评价,广东不少地方以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法援经济困难的标准,这条规定将打破这个标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何德尧介绍,由省政府制定统一的法援标准,不会低于各地低保的标准,因此援助的对象肯定会增多。另外,经济发达的地方可制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省的标准是家庭收入2000元,市里的标准要高于这个标准,这样法律援助的范围自然就扩大了。

  律师每年须承办两件援助案件

  《修改稿》: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两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不足以让本地每名律师每年承办两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从法律援助案件多的地区调解。”

  解读: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介绍,在实际工作中,广州、深圳等地每名律师不需办理两件法律援助案件,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少,每名律师承办两件案件不足以解决当地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因此,在《修改稿》中补充了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调节的规定。

  删除外籍疑犯申请法援规定

  《修改稿》:《修改稿》将修订草案中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删除,该条规定“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解读:王旭东介绍,这一条款是原条例中的内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宜规定涉外事项,因此将其删去。

  会议动态

  针对部分地方盲目规划搞“形象工程”

  粤酿派督察员巡察城乡规划

  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记者昨天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上获悉,广东正酝酿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城乡规划巡察。

  据介绍,近年来,有些地方盲目扩大

城市建设规模,搞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些地方甚至违反规划,违法建设,使当地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遭到破坏或灭失。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南雄市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了三影塔周围的历史街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据悉,广东正积极酝酿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首先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城乡规划巡察,并通过筹建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建立规划实时动态监督机制。

  广东8300残疾儿因贫失学

  有代表建议对残疾人事业经费项目应侧重农村

  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 截至去年底,广东有8300多名残疾儿童因贫失学,而在全省约12万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中,义务教育阶段的三类残疾(盲、聋和弱智)儿童、少年在校人数只有25752人。昨日,有

人大代表提出,残疾人事业经费、项目等要向农村倾斜。

  据了解,全省残疾人保障工作发展不平衡,比如全省特殊教育学校不足,学校集中在珠三角洲,而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至今未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这种状况使广东残疾儿童、少年的普及教育率较低。

  人大代表提出,“

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经费、项目等要向农村倾斜,通过加大投入和扶助,重点解决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助、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残疾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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