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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政厅原厅长父子因受贿同堂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0:39 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提示

  2006年9月5日下午,安徽淮北市中院对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之子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8.1万元、美元5.1万上缴国库。匡炳文案是安徽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父子同堂受审的职务犯罪案。之前,父子俩同日
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 宾语 司广群发自合肥

  屡屡借款助企业次次收取好处费

  9月19日是匡炳文的70岁生日,但是这个生日他不好过。更不好过的是70岁以后的漫长人生,他将注定在铁窗中度过。

  检察机关指控显示,匡炳文搞钱权交易是从1993年他还担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开始的。这年年初,原珠海皖轻工贸公司经理李某辗转找到时任财政厅副厅长的匡炳文,想从财政厅借款200万元。匡答应了,并安排综合处将200万元转借给李某。

  借款到位之后,为表示感谢,李某分两次共送给匡人民币两万元,这是他收取的第一笔贿赂。收到这笔钱不久,匡炳文就坐上了厅长的位子。

  1993年底,霍山县政府为合肥华联实业公司申请借款的事,向省政府写了报告。为尽快落实借款,公司总经理郭某借春节拜年之机送给匡1000元钱,希望匡炳文多多关照。匡收下后答应了郭的要求,匡炳文安排财政厅世行处借给华联实业公司120万美元。得到这笔借款后,第二年春节期间,郭某再次用1万美元对匡炳文表示“感谢”。

  有了第一次的交往后,郭某底气十足,几个月后,他再次找到匡炳文提出借款要求。经匡同意后,直接从财政厅预算处借了1000万元。

  1996年初,霍山县政府又向省政府要钱。匡炳文因为已经收过人家的好处费,就批示财政厅预算处一次借给华联实业公司2600万元。这笔款到账后紧接着就是春节,郭某再次来到匡炳文的办公室,送给匡1万美元。

  1996年7月,郭某通过省乡镇企业局向省政府申请借款,匡炳文再批借给华联实业公司2000万元。他给予郭某“方便”,得到的回报是10万元的“感谢费”。

  第二年夏天,匡炳文带着安徽一位副省长写给财政部预算司某领导的信,和华联公司向财政部申请借款的报告,亲自出马,和郭某一同前往财政部争取中央扶持地方资金。到了入住的宾馆房间里,郭某交给匡炳文两个信封,说里面各装1万美金,一个给匡,一个给某司长,后来某司长没有要,匡炳文就把两万美元独吞了。

  此次北京之行,从财政部争取到1亿元的资金,在匡炳文的亲自安排下,预算处从这1亿资金中借给华联实业公司2000万元。

  见堂堂一厅之长这么抬举自己,1998年春节前的一天,郭某再送给匡炳文30万元。

  1999年以后,郭某为继续感谢匡炳文为其公司解决贷款,连续5年春节都要请匡炳文到他在合肥高新开发区的办公室“坐坐”,每次临走时都要送上两万元,5个春节“坐”走人民币10万元。

  就这样,经匡炳文的手共借给合肥华联实业公司人民币7600万元、美元120万元,匡炳文共从中得到好处费5 0.1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

  出国考察广交友发放贷款吃回扣

  匡炳文和原阜阳市外贸皮张分公司经理张某原本不认识,1997年初,安徽省政府组织一个考察团到澳大利亚考察,当时阜阳市外贸皮张分公司在澳大利亚设有办事处,身为考察团长的王昭耀把办事处主任方某介绍给了匡炳文。匡炳文当时不但是安徽省财政厅厅长,还兼任安徽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方某试探性地向这位财神爷提出,能不能借一些周转资金,匡见王昭耀与这家公司的关系不一般,就答应了。

  回国后不久,张某、方某和阜阳市财政局局长朱某一起来到匡炳文家中,提出能否给其公司解决500万元借款,匡答应了。同年7月,经匡安排,从安徽省财政厅借给阜阳市财政局500万元,匡炳文专门给阜阳市财政局局长朱某打招呼: “这钱你们不要动,是安排给张某公司的。”后来,张某从阜阳市财政局取走了这500万元借款。事后,张某专程登门感谢,送给匡炳文10万元。

  1997年9月,安徽省财政厅从财政部争取到了1亿元的中央扶持地方资金,张某知道后,就向匡炳文提出给予解决1000万元借款的要求。在匡炳文的安排下,张某的公司再次得到了借款。张某也知恩图报,于1998年春节前送给匡 15万元。

  还是在1997年初随安徽省政府考察团在澳大利亚考察期间,安徽达裕实业公司总经理牛某结识了匡炳文,向其提出从省财政厅借款的要求,并送给匡1000美元。

  1997年5月的一天,牛某来到匡炳文办公室,再次提出借款要求,并送给匡一个装有1万美元的信封。经匡炳文安排,牛某如愿以偿。

  199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牛某再次提出解决500万元借款的要求,匡答应予以解决。经匡安排,牛某如愿。事后,匡得到了牛某10万元感谢费。

  匡炳文还利用帮人调动工作之机,大伸咸手。

  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原阜阳市颍东区工业局副局长唐某向匡炳文提出将其丈夫调到省财政厅工作,匡答应了,收了4万元好处费,后因匡被免去省财政厅厅长职位,调动问题未予落实,但钱也没退。

  儿子大搭方便桥父子同捞好处费

  1996年年底,原美菱注塑中心总经理郑某,找到省财政厅下属一公司经理张某,请其找匡炳文帮忙从省财政厅借款2000万元。匡炳文让张去找一位副省长批一下。后来,张拿着该副省长在美菱注塑中心借款2000万元借款报告上的签批意见找到匡炳文,匡在上面签批:“美菱注塑中心是合肥市企业,应该由合肥市财政局担保。”因市财政局不愿提供担保,借款未成。郑某便和美菱注塑中心财务部经理张某等3人商议,请匡中平找其父匡炳文帮忙借款,事成后给其好处费60万元人民币。

  几天后,张某找到匡中平。匡中平答应后,拿着张某给的借款报告来到匡炳文办公室说明情况,让当厅长的父亲再签批一下,并说:“事成之后,美菱注塑中心不会亏待我们。”

  于是,匡炳文签批了“同意借款”的意见。1996年12月11日,省财政厅将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汇入美菱注塑中心账户。

  事后,匡中平按照张某的安排,开了7张共计60万元的销售网络工程的假发票,同自己公司的账号一起,交给了美菱注塑中心财务部,美菱注塑中心又将60万元好处费,以网络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匡中平的个人公司账户。匡中平将其中的3 0万元以“黄晓春”的名义开了一张存单交给了张某。事后,匡中平将美菱注塑中心给其好处费的事情告诉了其父匡炳文。

  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原合肥市汽车贸易总公司业务员万某欲把12辆桑塔纳轿车销售给人保安徽分公司。为减免车辆控购费,万某想起同学匡中平有一个当财政厅长的老爸,就找到匡中平,并承诺事后一定重谢。匡中平答应后将此事告诉匡炳文。匡炳文表示:“这事情可以办,你让你同学直接来找我。”之后匡中平让万某拿着保险公司的报告,直接找到匡炳文审批,为其减免车辆控购费12万元。为表示感谢,万某送给匡中平两万元,匡中平收下,并在事后告知其父匡炳文。

  主动交代罪行一审从轻判刑

  “传匡炳文、匡中平到庭!”6月29日上午,匡氏父子被一前一后带上法庭。

  双鬓染霜已谢顶的匡炳文身着淡黄色囚衣被法警押上法庭,他面带笑容地向旁听席上的亲友张望。

  法庭辩论阶段,匡炳文一度情绪失控,粗话频出,审判长不得不数次警告他。

  匡炳文父子是否构成共同受贿,退休后收钱算不算受贿,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匡氏父子的辩护律师对匡炳文单独受贿的指控没有异议,但他们对共同受贿的指控均有异议。他们认为,事情完全是匡中平一人做的,匡炳文事前事后都不清楚。匡中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所收取的32万元不应按受贿论处。

  同时,辩护律师指出,匡炳文作为父亲,不能排除匡炳文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中,为了保护儿子,而将一些事情全部揽到自己头上。且从证据显示,匡炳文一直称匡中平从美菱注塑中心拿的是60万元,而实际上匡中平只拿了30万元,这一点出入恰恰证明匡炳文根本不知儿子收好处费一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匡炳文父子不应该被认定为共同受贿。

  公诉人反驳:从大量证据来看,两件事情的解决都需借助匡炳文省财政厅长的权力,匡中平在中间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他们的行为正是利用了匡炳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形成了权力和钱物的交换,应该以共同受贿罪来论处。

  另外,匡氏父子在侦查阶段所做的多次供述和亲笔材料中,均承认了共同受贿的事实,这些供述和亲笔材料,与相关的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共同受贿的事实足以认定。

  公诉人指出,匡氏父子的行为和一般的职务犯罪不同,是典型的领导干部家属利用亲情和权力犯罪,是腐败犯罪中一个特殊的形式。

  1998年,匡炳文被免去省财政厅长的职务,任省政协常委。从1998年到2005年的几年春节,郭某总共送给匡炳文13万元。对于这些钱,控辩双方的分歧也很大。匡炳文的辩护人认为,收取这些钱时,其已从财政厅长的位子上退下来,不再具备利用职务为他人牟利的要件,也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件,而且行贿人也供述自己送钱纯粹是出于自己和匡的私交,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对此,公诉人指出,匡炳文在离任后仍担任一定的职务,其主体仍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其真正退休后所收的3万元,公诉机关已没有将其列入受贿所得之内。并且,匡炳文在离职后仍有人给其送钱,是基于其在位时给予了帮助的感谢,是受贿的延续。

  对于匡炳文的认罪态度,其辩护人指出匡炳文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公诉人指出,匡炳文在公诉机关尚未掌握其他犯罪事实之前就主动交代了其所有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的情节,但刑事诉讼法又同时规定翻供的可不予认定。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要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案子也许不会被发现,匡炳文也许会安度晚年。实际上向有关部门举报他的是他的家人,因为遭遇家庭内讧,那人心中不平遂检举揭发了匡氏父子受贿的事情。在法庭上,匡炳文也说如果不是偶然事件,他不会站在被告席上。

  9月5日下午,淮北市中院审理认为,匡炳文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受贿犯罪属同种较重的罪行,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故对被告人匡炳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匡中平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宣告后,匡炳文当即表示将上诉。匡中平表示考虑后再定。(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注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新闻背景:匡炳文,湖南人,1963年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安徽省财政厅工作,20年后任省财政厅副厅长,199 3年4月任省财政厅厅长,1994年至1997年兼任安徽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2月任省政协常委,20 01年1月任安徽华安

证券公司监事会主席,2003年4月退休。

  2005年7月22日,因涉嫌受贿,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匡中平,匡炳文之子,36岁,大学文化。1994年初到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驻安徽办事处工作,1994年上半年后自办公司,1999年到安徽省驻上海办事处工作,2000年5月到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7月22日,因涉嫌受贿与父亲匡炳文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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