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死刑二审案件审理程序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8:26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9月24日讯 (记者 倪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司法解释,针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该司法解释自9月2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除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外,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目前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的程序问题规定得并不具体,因此两高此次出台的该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和审查重点,乃至对庭前准备工作、检察院办案程序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司法解释确定了八项重点,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庭前予以重点审查,主要包括: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及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