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中院原副院长受贿并私藏步枪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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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17:48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9月25日电 (记者 范春生)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国振在任职期间,利用分管执行、司法行政装备工作的便利,大肆受贿、贪污,同时有530余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并私藏一支小口径步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认定,黄国振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非法持有枪支四项罪名,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55岁的黄国振是部队转业干部,经过多年基层锻炼,1990年12月调任抚顺市人民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5年春节间,黄国振利用其主管抚顺中院执行局、司法行政装备处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索要抚顺市长城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抚顺市铁煤大隆矿煤炭销售处经营者司某等人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5万元,为上述企业牟取利益。 2003年,黄国振与抚顺市另一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共同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提出,让该公司帮助解决部分经费问题。该公司通过努力,解决经费50万元。黄国振将其中的28万元占为己有。 黄国振还有53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在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黄国振还非法将从该院朱某处获得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带回家中藏匿。 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黄国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黄国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