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最新法规规定发黄短信构成性骚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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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8: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太原9月26日电 (梁波) 今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正式启动,在性骚扰、家庭暴力、婚姻受保护等妇女权益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明确界定和规定。 新立法是在一九九四年颁布施行的旧法基础上,修订法规拟新增二十五条。新规对性骚扰作了定义,其中在有些人看来普通不过的黄短信也可构成性骚扰。
近年来,山西省家庭暴力投诉呈现较高增长态势,而且引发了不少恶性案件。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社区、居委会、公安、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都应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其义务。县以上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机构或场所。 对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案件,受害妇女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妇女犯罪的,法院应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罚。 此外,修订草案在就业方面,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聘任职位资格条件中设置性别限制,不得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强调企业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降低工资待遇,增加了男女同工同酬等规定。 另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给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并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十元的卫生费。 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修订草案规定其享有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和携带财产再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妇女自由财产或者相关证件等方式干涉其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不得因其婚姻关系变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