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出具专家意见被诉侵权遭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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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2:24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陈俊杰) 因组织专家发表的“专家意见”被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遭索10万元精神赔偿。昨日下午,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由“专家说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回放
原告:多次要求撤销意见书未果,共索赔61万 原告陈泽宏是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他在起诉书中称,去年12月19日,《民营经济报》刊登了题为《两个“华南印刷”的维权之争》的文章,称担任广东华南票证印制厂广州营业处主任的陈×宏克隆新厂,致广东华南客户流失,“玩垮工厂”。 文章还以“专家说法”的形式,引述了四位知名刑法学专家签名的《法律意见书》,称现有证据材料初步表明,陈隐匿并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涉嫌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意见书于2004年6月由中政法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接受广东华南律师委托出具。 陈泽宏认为,意见书未对其有罪结论作限定性说明或保留。他多次致电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要求撤销意见书,但未得到答复。 陈泽宏的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钟炜认为,研究中心未核实广东华南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即认定陈涉嫌构成多种犯罪,呼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责,侵害了陈的名誉。于是,陈将法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民营经济报》、广东华南和其两位负责人共同告上了法庭。向前两者索赔10万元,后四者51万元。 进展 被告:发表学术意见是职业行为,并不违法 昨日,法大和研究中心代理人李梦福教授当庭称,法律并未禁止作为民间学术研究机构的被告结合现行法律对某些案件提出分析意见,专家是法律卫士和教育者,发表学术意见是职业行为,属正当研讨行为,并不违法。 李梦福还认为,意见书是专家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客观事实结合法理分析作出的,未带侮辱、诽谤和肯定性的语言,未侵害陈泽宏的名誉权。陈泽宏认为意见书侵害了其名誉权是因为媒体公开报道和网络转载导致的,但研究中心并未授意公开。如侵权,责任也不在研究中心。 《民营经济报》则认为,文章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发表的,没有侮辱任何一方。6名被告均不同意赔偿,3个小时后休庭。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祖表示,目前引用“专家说法”已成为媒体增加文章分量普遍采用的写作方式,但因材料本身问题或专家考虑问题角度等原因,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伤害某方,并引发投诉和诉讼。此案引起了法律界的极大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