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岳池3-15特大沉船事故案宣判 曾造成28人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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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5: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近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对岳池县检察院公诉的“3·15”特大沉船事故背后的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酉溪镇原副镇长张军(31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5日,酉溪镇逢场。当天,该镇两艘客运船的船主被镇政府通知学习,没有航行载客。当日下午1时许,该镇学堂沟村村民唐永胜无证驾驶自用船,到
2004年,酉溪镇村民吕启祥将用钢板焊烧的一艘自用船卖给了村民唐永胜。这艘船在没有进行技术检验的情况下,酉溪镇安办主任黄金海向唐永胜发放了船舶登记证。2005年,该船未经过年审。 2005年8月8日,酉溪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黄金海在检查中发现唐永胜的自用船有漏水现象,便在安全生产检查表上注明“有漏水现象”后,填写了“验收合格”。之后,时任该镇副镇长的张军也在该验收表上签字认可。2006年1月26日,酉溪镇原聘用的签单发航员滕彩明因病去世,酉溪镇酉溪河农贸市场码头签单发航员缺位。张军便向镇长推荐杨显明当管船员,并安排镇安办主任黄金海找杨显明商量,因工资问题未达成协议。此后,张军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酉溪河码头进行管理,致使酉溪河流中航行的船只无人管理。酉溪镇有两艘客运船和一艘唐某的自用船,酉溪镇也未按市、县政府文件规定设立船舶管理办公室。 法院审理认为:张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酉溪镇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但张军明知唐永胜的船存在漏水现象,却未能责令及时整改;在酉溪镇码头签单发航员未到位时,也未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酉溪河船舶航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最后导致“3·15”沉船事件发生,张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熊政 尹建林 记者李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