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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工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收受贿赂获刑9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13:56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在收受他人的贿赂后,原北京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王卫利用手中的权力,使一家虚假注册资金2000多万元的投资公司“合法”地获得了法人资格。今天上午,王卫被市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9年。

  被指控收受贿赂

  据指控,2004年1月,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发现北京华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有问题,遂暂缓为其发放营业执照,并冻结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2180万元。

  同年3月,为华港科技投资公司非法垫资的李红梅等3人分两次将80万元交给赵永胜,由赵永胜转交给马云(原平谷工商分局执法队副队长),再由马云向王卫行贿;赵永胜在丰台工商分局停车场内直接向王卫行贿5万元。

  违规企业资金解冻

  随后,工商部门以“无照经营”为由对李红梅等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28万元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将2180万元注册资金解冻,并向华港科技投资公司发放了营业执照。

  检方还指控,王卫在2004年3月,在办理北京京城今日电器经营中心违法经营案件过程中,收受该中心经理张云川行贿的3万元和索尼牌摄像机一台。

  一审认定部分贿赂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梅等3人通过赵永胜委托马云向王卫行贿80万元,送钱时实际接触王卫的只有马云1人,也只有马云供述称送给王卫80万元,侦查机关未能就赃款的去向等问题提供证据,马云的供述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检方指控王卫收受8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同理,王卫收受张云川行贿款3万元的事实亦不能认定。

  一审法院最终根据证据查明,王卫受贿5万元及一台摄像机,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终审决定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后,王卫很快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今天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持。王卫身为工商执法人员,因受贿而徇私枉法,客观上导致巨额注册资金被抽逃等严重后果;且其在归案后及法庭审理期间,拒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恶劣,对其酌予从重处罚。故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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