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单位向海洋排放污水最高将被罚款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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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03:41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将被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日发布,这是我国有关海洋工程环境问题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根据即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的《条例》规定,如果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逾期未清理这些污染物,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违反条例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说,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