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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违法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4:54 法制晚报
法学硕士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违法案开庭

  “春运期间,乘客得到的服务下降,却要付出比平时更多的票价,这是显失公平的。”郝劲松在法庭上说 摄/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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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李奎)因认为春运期间铁路车票涨价涉嫌程序违法,曾多次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学硕士郝劲松将铁道部告上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毛钱。

  今天市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上午刚过8时30分,离正式开庭还有半小时,郝劲松便独自一人走进法庭坐在原告席上,在与旁听席上的数名记者简短聊了一会儿之后,便埋头翻阅材料。

  “春运期间,乘客得到的服务下降,却要付出比平时更多的票价,这是显失公平的。”郝劲松在法庭上说,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而火车票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但春运涨价已连续4年未召开听证会。

  由于在诉讼理由部分,郝劲松临时新增了春运涨价涉嫌违反《消法》、《民法通则》、《行政许可法》等内容,铁道部代理人立即表示需要延长答辩准备时间。

  鉴于此,法官宣布暂时休庭。

  法庭经过40分钟的合议后,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铁道部答辩称,2002年1月,国家计委就铁路票价浮动事宜举行听证会后,下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说明国务院已同意将部分旅客列车票价浮动的决定权分情况授权给铁路局和铁道部,而且该方案内容没有时间限制,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始终合法有效。

  对于郝劲松提出其购买的车票价格超出了20%的浮动限定,铁道部答辩认为,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客运票价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铁道部作出这一规定,是履行法定职责,行使铁路运价管理权限的重要表现。

  本案第三人北京铁路局同样提出,该局有权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自行定价,实行浮动票价并不违法。此案上午没有宣判。

    案情回放

  2006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了当天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票价比以前的1.5元上涨了5角钱,涨幅高达33%。工作人员称,票价上涨依据的是铁道部《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郝劲松认为春运票价上涨只是在2002年举行过一次听证会,铁道部门在作出新的“春运涨价通知”之前,还应召开听证会,况且7095次列车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

  于是郝劲松将铁道部和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春运涨价行为违法,赔偿损失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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