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董事长挪用公款百万被开除党籍并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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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7: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彭山县纪委常委会议日前决定,开除原四川同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太清的党籍。之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判处刘太清有期徒刑8年。 刘太清生于1950年6月,1983年10月入党。1994年12月,在四川同庆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时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刘太清伙同另外4人,购买公司425万元股份营利。在5人均不具备购股能力的情况下,经刘太清提议,5人共同将357万元公司资金
为了隐瞒挪用行为,掩盖事实真相,刘太清等人找到成都市某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及香港某公司成都办事处负责人,以原借款合同给予对方的优惠购货价格不变为条件,虚构了两份《借款更改通知》,将成都某公司借给同庆公司的250万元和香港某公司借给同庆公司的250万元中的107万元,共计357万元的长期借款,以“转借”形式划到刘太清等5人名下。两份《借款更改通知》“转借”份额,刘太清占100万元。在取得同庆公司425万元国有股份后,截至1999年1月23日,刘太清等人已用分得的红利和“以货抵款”的方式,分别归还了所挪用款项及利息507万余元。 刘太清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挪用公款357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今年8月15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太清有期徒刑8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彭山县纪委作出了开除刘太清党籍的决定。 黄刘凯文记者涂劲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