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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官受贿将一审7年徒刑改判成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22:27 四川新闻网

  本网讯 (蒋敏 李俊英 本网记者 蒋亮) 三名头顶国徽的人民法院法官,因为收受了被告人五万元现金,于是将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一桩挪用公款案二审改判为无罪释放。四川新闻网记者10月12日从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10月10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三名涉嫌徇私枉法的法官。

  1998年1月,原大竹县建行行长杨情德擅自将信用联社的存款315万元转到孔家沟煤矿
,用于垫付他本人及他人股金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10月,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情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随后,杨情德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上诉。

  2004年11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接到杨情德的上诉后,时任刑二庭庭长的张益勋、副庭长贾波涛和主审法官姚春林,多次接受上诉人杨情德朋友王某和律师何德福等人的请吃和礼金。经查,张益勋收下1.1万元,姚春林收下3万余元,贾波涛则收下9000元。

  检查机构认为,在收下这笔钱后,张益勋、姚春林和贾波涛在审查杨情德挪用公款上诉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杨情德挪用公款认定为违规拆借资金发放贷款,并于2004年12月3日撤销大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二审宣告杨情德无罪释放,结果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今年7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无罪判决并维持大竹县法院的一审原判。随后,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原副主任何德福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三名法官的行为公诉人认为,按照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和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三名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杨情德挪用公款上诉案过程中多次接受上诉人杨情德朋友王某等人的请吃和现金,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杨情德认定为违规拆借资金发放贷款并判决杨情德无罪,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提请法院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检查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对自己收受礼金行为没有异议。但他们否认作出的无罪判决是枉法裁判,也否认收礼金和判决存在联系。其中贾波涛及其律师辨称,合议庭讨论作出杨情德无罪的结论是根据案情本身和相关证据综合分析的结果。他并没有违反程序,违背案件事实作出最终判决结果。而且二审改判无罪必须经审委会研究通过,合议庭把讨论结果报审委会后审委会也通过了的,判决的结果并非是他们三人所能决定。“三被告人作出的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因此不存在徇私枉法”,辩护律师说道。

  庭审结束后,法庭审判长宣布将择日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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