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西监狱原狱长受贿187万元一审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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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02:5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昨日下午2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原川西监狱的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巫邦志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巫邦志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巫收受和索要18人的现金187万余元,检察机关扣押巫的赃款38万元、奥迪A6轿车一辆、万宝龙手表一只、索尼数码摄像机一台,冻结巫在成都市的住宅两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大收贿赂 还主动索要
巫邦志在法警押送下走进法庭,表情比较轻松。环视四周后,站在被告席上等待宣判。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5年,巫邦志利用职务之便,在监狱迁建工程、干警工作调动及为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减刑、出监治病等方面,收受包括马建国在内的多人贿赂。 巫邦在其任职的监狱迁至成都近郊的过程中,在购买土地、承建迁建工程、购买车辆和电梯等设备、装修代管的饭店以及人员工作调动等方面,给请托的十几家公司或个人予以支持和关照,共收受现金80余万元。 2004年底至2005年底,巫邦志在对相关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出监治病、减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关照,为此,收受服刑犯何冰、马建国、张炜等人现金107万余元,索尼数码摄像机一台、万宝龙手表一只,其中81万余元是索要的。 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巫邦志的赃款38万元、奥迪A6轿车一辆、万宝龙手表一只、索尼数码摄像机一台。冻结了巫邦志在成都市的住宅两套,后经评估价值共计为104万余元。 宣判之后 他称不上诉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巫邦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巨额财物,并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法律规定,有索贿行为的,应从重处罚,巫邦志身为监狱管理干部违法犯罪,还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另还查实,巫邦志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巫还退清了赃款赃物,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完毕,巫邦志表示不上诉。 王鑫 程兴宏 本报见习记者 夏佳 记者 李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