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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城管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01:50 民主与法制时报

  海淀城管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2004年7月28日,海淀城管向建材城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且在随后的七天之内将建材城全部拆除,夷为平地。双方就这种强制拆除的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原告律师李宙告诉记者,当日庭审双方围绕“职权范围依据”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根据相关规定,拆除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李律师这样向我们解释。

  海淀城管则表示,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27条的规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可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在下达《通知书》的同时,海淀城管已经向建材城提供了一份由海淀区政府批准的“强制拆除建材城”的文件。

  那么城管的职权范围内是否包括“强制拆除”的权力呢?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应松年教授。应教授表示,城管执法首先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像强制拆除等行为一定要通过当地法院、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这才符合法定程序。

  双方需要积极配合参与

  本案另一个值得探讨的焦点在于听证程序。在建材城接到海淀城管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由于他们认为被告强制拆除的程序不正确,并且希望此事最终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因此曾经向海淀城管申请了听证程序,但是海淀城管拒绝接受听证程序的建议,原告方也一直没有收到海淀城管方面给出的明确的拒绝理由。

  原告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原告律师认为,拆除违章建筑是一种强制措施,必须通过法院来执行。但是海淀城管并未向法院提交申请就强制拆除,因此原告是有权利要求进入听证程序的。

  对此,海淀城管在法庭审理时表示,同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海淀城管确定,听证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方面,因此拆除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不属于听证范围,所以拒绝了对方听证程序的要求。

  “听证会能够使事情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有专家这样解释,“但是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听证权力等问题,这就导致很多行政诉讼案件跨越了听证这道程序,其实这种做法往往使得案件更加复杂化。”

  据应松年教授介绍,听证会是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建材城一方完全可以申请听证程序,但是一定要双方进行听证,双方都要积极配合参与,海淀城管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城管执法要合情合理

  本案引起舆论关注,是因为再次提出了城管权能的合法性问题,这无疑给近期城管权能存废的讨论再掀波澜。本案中,原告方认为,城管“强制拆除”的行为造成近千家商户停业的损失,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而海淀城管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且在此之前“任何沟通工作都没进行”。在这一点上,海淀城管提出了异议,在对原告限拆和强拆前,他们已经做了大量耐心细致工作,曾先后共七次与原告负责人郭俊琴进行洽商。

  对此,应教授表示,从法律程序上讲,城管在行使权力之前,应首先做大量细致、深入的调查。以本案为例,该建材城已经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并且在北京也颇具规模,已属于一种“社会财富”,因此在决定对其进行拆除之前,应当进行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经过严格的商讨,再下达行政命令。

  从人性化角度讲,城管执法也要讲求“以人为本”的思想。城管一定要耐心、和蔼地去劝说,而不是下达一纸文件那么简单。并且对于这样一个颇具规模的企业,需要给对方一些时间来改造,比如周转资金、安排商户的去留问题等等。

  有专家对本案表示出极大的遗憾,认为本案完全可以避免双方“对簿公堂”的结果。在北京像上地建材城这样的建筑有上千家,规模有大有小,每一家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也许会有第二家、第三家“上地建材城”与政府职能部门对簿公堂,毕竟行政诉讼不是一个“双赢”的好事情。( 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注名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袁婷 实习记者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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