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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终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5:2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宁军)高级工程师带着从原单位窃取的设计图纸跳槽,新单位利用他带来的图纸,签订了1.4亿元的巨额合同。今年2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该高工和新单位共同赔偿原单位1782万元,该案被称为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近日,该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跳槽工程师获刑3年,民事赔偿则达成调解。

  带走原单位机密图纸

  2001年10月,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将西重所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应聘到武汉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同年国庆节,裴返回西安,将该图纸资料带回武汉输入中冶连铸公司的局域网中,用于项目设计。

  2003年7月,发现图纸被中冶连铸公司盗用,西重所向警方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裴国良的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至少148万元,中冶连铸公司使用的就是西重所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该图纸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中冶连铸公司利用上述图纸与四川和山东两家公司签订了总价款1.4亿元的合同,牟取了巨额利润。

  民事赔偿达成调解

  今年2月,西安市中院一审认为,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西安市中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裴国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宣判后,裴国良、西重所、中冶连铸公司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西重所与中冶连铸公司及裴国良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调解协议,刑事部分也在近日审理终结。省高院认为,裴国良作为原工作单位西重所的高级工程师,明知该所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属商业秘密,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其私自复制据为己有,后又将该资料交由中冶连铸公司使用,其行为给西重所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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