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获10万元精神损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7:49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10月18日电(记者朱薇)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可向机动车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可获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重庆高法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明确细化: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其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军介绍,根据重庆高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低于侵权赔偿,因此目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度为10万元。但具体赔偿金额要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针对具体情况予以裁量。(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