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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坠楼身亡夫妇状告房东一审获赔4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4:3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高高兴兴到合肥的姐姐家探亲,没想到自己3岁的独生子小洋(化名)在玩耍时不慎从姐姐家租住的楼房房顶摔落,最终重伤死亡。芜湖市的王某夫妇认为该事故是因楼房的安全隐患引起,将房东夫妇告上法庭。10月17日下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承担20%民事责任,加上精神抚慰金共计赔付原告45684.7元。

  2006年3月14日下午2时许,王某的妻子汪霞(化名)在姐姐家吃过午饭后,带着儿
子小洋到姐姐所租房屋的二楼平台上晒太阳。姐妹俩在一起聊天,小洋则在一旁玩耍。平台上没有栏杆,房东在二楼平台和另一幢楼的三楼走廊之间用石棉瓦搭盖连接作为遮挡。小洋在玩耍时竟然爬到石棉瓦上够取晾衣杆,汪霞姐俩发现后马上喊他下来,却为时已晚。陈旧的石棉瓦突然断裂,小洋坠落地面受伤,虽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还是于当天死亡。

  王某夫妇家住

芜湖市新芜区,独子小洋曾给小家庭带来无数快乐,没想到这次探亲竟带来如此悲剧。他们认为,出租房屋楼顶平台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房东没有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没有提醒告知,应对小洋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则称,楼顶不是阳台,不可能加装防护设施,而且房东已经对住户进行提醒。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二楼平台被提供给承租人用来晾晒衣物和休憩,应属出租房屋的附属设施。被告在两楼之间搭盖的石棉瓦容易使人误认为可以通行,将存在如此安全隐患的楼房用于出租,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汪霞作为小洋的母亲,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洋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洪莉莉 君玲 本报记者 何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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