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坠楼身亡夫妇状告房东一审获赔4万余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4:3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高高兴兴到合肥的姐姐家探亲,没想到自己3岁的独生子小洋(化名)在玩耍时不慎从姐姐家租住的楼房房顶摔落,最终重伤死亡。芜湖市的王某夫妇认为该事故是因楼房的安全隐患引起,将房东夫妇告上法庭。10月17日下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承担20%民事责任,加上精神抚慰金共计赔付原告45684.7元。 2006年3月14日下午2时许,王某的妻子汪霞(化名)在姐姐家吃过午饭后,带着儿
王某夫妇家住芜湖市新芜区,独子小洋曾给小家庭带来无数快乐,没想到这次探亲竟带来如此悲剧。他们认为,出租房屋楼顶平台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房东没有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没有提醒告知,应对小洋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则称,楼顶不是阳台,不可能加装防护设施,而且房东已经对住户进行提醒。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二楼平台被提供给承租人用来晾晒衣物和休憩,应属出租房屋的附属设施。被告在两楼之间搭盖的石棉瓦容易使人误认为可以通行,将存在如此安全隐患的楼房用于出租,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汪霞作为小洋的母亲,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洋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洪莉莉 君玲 本报记者 何克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