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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注网络实名未成状告代理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8:33 法制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李自庆) 江苏省南京某公司的一名高级主管,通过3721网站在本地的代理商,要求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打算注册成功后再转让给中广置业公司,实现从中牟利的目的,岂料抢注未能成功。随后该高级主管将代理方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费用1500元。近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诉讼双方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注册费1500元,案件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现年27岁的本案原告丁某,是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高级主管。2004年5月,他找到由同学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华坤公司,协商网络实名订购事宜。双方签订了订购合同,由丁某向3721公司订购“华芳”和“中广置业”两个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华坤公司按每个实名15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了丁某3000元服务费用。不久,“华芳”被注册成功,而“中广置业”却未能注册成功,因最终无法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丁某将华坤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在原告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双方均知道中广置业公司是南京一家有影响的

房地产公司,原告申请注册的目的是在抢先申请注册成功之后,通过出卖给中广置业公司获取利润。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就“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注册服务事宜所签订的3721订单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官说法

  近几年来,有关

商标抢注、网络域名抢注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前段时间福建长乐市民李某抢注“中央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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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就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如今继上述“两抢”后,又出现了抢注网络实名的现象,应该引起人们、尤其是公司企业的关注。

  据有关部门统计,抢注商标、域名等行为,70%发生在个人身上,他们抢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转让牟利,一些抢注成功者因此获得巨大利润的也不在少数。事实上,不违反法律、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抢注行为,我们不应加以指责。而此案的情况不同,原、被告均明了“中广置业”是一个早已存在的知名公司,也应该清楚对该公司网络实名的抢注会侵害该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仍签订注册合同,这显然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自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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