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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论罪难点在数额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6:34 正义网-检察日报

  互联网的兴盛引发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尤以网络游戏为甚。于是乎,将偷盗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定论之声不绝于耳。实践中,有几起案件也具有轰动效应,广为人知:案一,两个玩家之间以4800元买卖游戏账号(级别较高,装备精良)。卖号者一星期后又将该账号偷走。法院以盗窃罪定案。案二,作案人利用网络公司庆典之工作人员身份,窃取玩家资料,再以伪造的身份证和资料,骗得游戏公司安全码,最后得以登录多个玩家的账号,盗得装备后卖出,获利3750元。此案也定为盗窃罪。

  那么,上述两个案例,是否意味着盗窃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就可以盗窃罪定论呢?

  案一,承认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从法律上分析,虚拟财产确实也具有价值性、有用性、可控制性等权利属性,应该成为法律保护对象。但能否以盗窃罪定论,关键是数额的认定能够达到盗窃犯罪起刑点。那么,本罪的盗窃数额是多少?真实案件中的4800元,只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合议,但该数额未必契合真正的市场行情。那么,谁又能有能力、有公信力确定一个为公众普遍接受的市场价格呢?

  案二,作案人将所偷来的游戏装备变卖,获利3750元。但这批游戏装备到底值多少钱?法院最后采信的是网易公司(游戏运营商)的估价说明。法院认为,作为独立的网络游戏研发商、运营商,网易公司有资格出具虚拟财物的估价说明。且该公司有预先设定、资料完备的估价机制,其计算方法是准确权威的。同时,这一价格证明结论4605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与被告人销赃所得3750元相差不大,是正常的估价结果,符合销赃价格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一般规律。

  通过这两个热门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以盗窃罪定论似乎是发展趋势。但现行法律制度与整个游戏产业,都做好准备了吗?

  在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但行业规则尚未真正建立。而以盗窃罪论,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作为盗窃对象的虚拟财产,其价值是多少?又由谁来进行估价?应该说网络游戏的运营商作为估价主体,在现阶段相对较为适宜。但是,游戏运营商有规模大小、玩家多寡之别。如果某游戏并非网易这样的大商家来运营并具有较大规模,而只是一个很小的网络游戏(比如只有几百人注册),游戏装备被偷,小偷能否卖出去还是个未知数,这种游戏装备也具有财产性吗?如果回答否定,是否又存在不公。

  即使不抱有这种怀疑,退一步说,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是否又具有普遍价值意义?作为有市场价值的财产,必须能为民众所接受,在公共资金链条中每一步均可兑现。现在的网络游戏虽然玩者众多,但与全中国的人口基数相比,还是少之又少。也就是说,对大部分非游戏玩家而言,所谓游戏里的铠甲、金刀、魔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他们而言,这些东西是否也具有财产价值?目前,虚拟财产的变现具有可能性,但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公信力不够。它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而更多的是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一致。甚至有些玩家盗窃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时候,是否同样会以“游戏”的心态出现,并不知道其真实的价值,也不知道其是否触犯了刑律?这涉及到虚拟财产价值的社会认同程度及网络游戏中是否需要公示的问题。

  虚拟财产正以其无法抹杀的财产性,而成为刑法所保护的对象。但实然与应然作为法理上的两大命题,并不具有同一性。当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以盗窃罪定论时,随之而来将产生许多新问题。现在,更急迫的应该是网络游戏的规范管理,以及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如何衔接的问题。

  (作者: 周娅 姚石京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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