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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诉前考察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8:31 法制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林中明 记者 刘建) 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的制度创新,近年来相继推出了诉前考察制度、创建外地未成年人观护点和异地帮教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等十多项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检察工作制度,为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新的探索和贡献。

  诉前考察制度,即检察机关对还未达到不起诉条件,又具有从宽情节,立即提起公诉
不利于挽救,不起诉又显得处理过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作的缓冲处理,设定三至六个月的诉前考察期,经评估再作出是否起诉决定。

  2004年2月,周某等4名未成年人抢劫路人张某人民币二十元,当晚即被民警抓获。案发后,4人如实供述了抢劫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诉前考察”制度,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当地社区的三名社工精心设计了方案:在三个月的考察期内,对4人进行法制教育,开展心理辅导,定期接受其书面

思想汇报,并安排他们参加公益劳动,到监狱与同龄人座谈,向被害人道歉。考察期满后,社工组织向检察院出具《诉前考察鉴定表》,对他们的表现予以充分肯定并建议检察机关从宽处置。经考察效果评估,检察机关宣布对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外地涉案未成年人缺乏监管条件,难以贯彻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理念与平等保护理念,由上海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合作,建立了涉案外地未成年人观护点,安排被取保候审的涉案外地未成年人进入观护点,在社工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学习和劳动,并指派专人负责观护点工作,及时记录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及劳动表现。

  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即在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及时到场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由专门的合适成年人(如教师、社工等)充当临时监护人到场,向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消除未成年人紧张、焦虑的情绪,帮助其理解司法人员的讯问,如实回答问题,同时对讯问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即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个人表现、监护情况、社会保障支持四个方面采取量化的逐项评估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得出其逃跑或再犯的风险值,并据此作出是否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决定。2006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办法(试行)》,现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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