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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市委原书记王亚忱涉嫌职务侵占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8:52 法制日报

  今天上午8时,辽宁省阜新市委原书记王亚忱等四被告人分别被控职务侵占及虚报注册资本案继续开庭审理,法庭就公诉人指控的王亚忱父子职务侵占行为展开了质证和辩论。

  王亚忱父子被控将价值477万多元的房产非法占为己有

  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认定,2005年4月,被告人王亚忱、王晓军分别利用担任华隆公司
外方股东王晓军委托代理人、华隆公司阜新商贸城建设项目总指挥、全权处理华隆公司各项工作和华隆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欺骗、侵吞手段,将价值477万多元的房产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出示多份证人证言、多份相关书证、鉴定结论以及王亚忱、王晓军的供述和辩解以证实这样的事实:2005年1月11日,王晓军及华隆公司员工徐某、高某三人注册成立光大公司,注册资本金2035万元,三人均以华隆公司的三处房产出资。这三处房产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证,被三人用以注册。根据光大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后六个月内应办理完成注册资本金的所有权转移,但这三处房产所有权均未转移到光大公司名下。徐某、高某除拿了自己的身份证及在有关登记材料上签名外,其余情况一概不知。

  2004年6月,华隆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分别与阜新市糖酒公司、阜新市房产公司等单位洽谈资产置换及偿还事宜。华隆公司向阜新市房产监理处申请办理商贸城网点总面积1165.01平方米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称华隆公司已更名为光大公司,法人代表仍为王晓军。在本应由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和华隆公司签订的协议上,加盖上了光大公司的公章。在此之前的2004年2月份,华隆公司王亚忱向阜新市房产监理处提供的虚假承诺书中即注明华隆公司法人代表已更改为王晓军,并提供了仿造的王晓军为法人代表的华隆公司的营业执照。2005年4月7日,房产监理处副处长魏某严重不负责任,同意批准对方办理了产权证。同日,光大公司与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互换房屋。不久,房产经营总公司分别办理了这1165.0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亚忱、王晓军目无国法,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互相串通,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亚忱父子辩称光大公司属华隆公司所有并非王晓军个人所有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王亚忱、王晓军及其辩护律师均作出无罪的辩护。他们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持有异议或保留质证意见,同时为证明自己无罪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他们认为,光大公司是以王晓军等3人为股东进行注册的,但它是以华隆公司的房产为注册资本进行的,光大公司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参加股资的三名股东都是华隆公司各方面的代表,注册资本及产权均属华隆公司所有,利润分红也全部上缴华隆公司。”这就表明,光大公司是华隆公司的子公司,而不是王晓军个人的公司。华隆公司将与房产公司“互换”的房产1165.01平方米的产权变更为光大公司所有,但光大公司仍然是属于华隆公司的,所以该房产同样也是华隆公司的。公诉人把光大公司混淆为王晓军个人的公司,因此得出了错误结论。

  从实际操作看,光大公司名义上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包括王晓军在内的三个股东均是挂名股东,光大公司的一切事务都是华隆公司运作的。是由于开发的需要才成立的光大公司,因为华隆公司的开发资质是临时的,并且已经到期。这两个公司是一套人马,光大公司的投资、财务均由华隆公司控制,不管有多少收入,光大公司只准保留30万元的银行库存。华隆公司成立光大公司不仅在工商等部门有备案,华隆公司及光大公司的职工大都知道光大公司是华隆公司的。

  2005年5月1日,华隆公司下发的《阜新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各所属公司财务处理的具体规定》规定:华隆公司为了启动和繁荣市场,加强市场管理,对外招商引资,以及拓展企业,扩大经营,先后成立了阜新华隆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华隆印章制作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华隆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大酒店,阜新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所属各公司工作方便,在注册时全部都是独立法人单位注册,但各所属公司又可以各种形式如法人代表声明,本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声明等等,向真正的股东华隆公司确认各公司为从属公司,但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由总公司核定盈亏。华隆公司对各公司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和使用,实现的利润上缴华隆公司。该规定还对涉及到的有关房产置换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虽然将华隆公司与房产公司互换的1165.01平方米房产变更为光大公司,但并没有改变华隆公司所有权的性质。

  王亚忱对侵占一罪还做了这样的自我辩护:大量的证人证言及庭审都能证实,中方代表高文华对华隆公司迄今没有任何投资,所以,高文华在华隆公司是没有任何权益的,因为没有投资就没有权益。而华隆公司的惟一投资者是王晓军,华隆公司的全部产权均应属王晓军所有,因此根本不存在“取务侵占”问题。

  王晓军对侵占问题也一概否认。他当庭陈述,关于光大公司的成立及其房产置换情况他事前均不知晓,自己也没有给父亲王亚忱任何委托。

  王亚忱有没有侵占华隆公司的财产,侵占了多少财产,留给了旁听者一个很大的悬念,只有等待法院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本案经过两天半的开庭审理之后,于今天上午12点半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没有当庭判决。

  记者调查

   亚忱2001年6月就认识高文华并不是其女儿王晓云推荐

  大连泰乐公司董事长、原双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武金祥说:“阜新商贸城项目是我策划发起并立项的,是我请老领导王亚忱出来帮忙。高文华不认识王书记,是我到阜新研究项目时,高文华在参与接待中认识的。”

  有关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记载,阜新商贸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武金祥的大连开发区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的。而在此之前的6月19日,武金祥代表的大连泰乐公司已与孙贵和为代表的阜新液压件厂签订了协议书,“对液压件厂整体搬迁改造有关事宜达成共识”。孙贵和对当时的情景记忆犹新:“当时我不认识武金祥,是通过王亚忱认识的。在签订这个协议前,王亚忱、武金祥、高文华一起找到我商谈搬迁的事,签订协议时他们三个人也都在场。在这之前我不认识高文华,也是通过王亚忱认识的。”

  时任阜新市

城市规划处付处长也记得“大约6月份(2001年)以后,王亚忱带着武金祥、于雅君、高文华等几人,多次来我处商谈其液压件厂动迁及商贸城的开发建设事宜,我在会议室及办公室接待了他们。”

  这些应该说明,王亚忱至少在2001年6月就通过武金祥认识了高文华,他们一起商谈液压件厂的搬迁及商贸城的开发建设事宜。并不是其女儿王晓云推荐高文华认识王亚忱的。

  华隆公司不是由双龙公司更名而来

  双龙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记载:2001年7月5日,双龙公司股东名单,大连泰乐公司出资1700万元,占85%;阜新县的自然人高文华出资300万元,占15%。

  双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显示,法定代表人武金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1年7月20日,营业期限2001年7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但是,武金祥、高文华的注册资本金都没有到位,工商局没有给办正式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到期前,双龙公司没有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给付液压件厂动迁费,工程没有动工。2001年新年前后,武金祥、房学强、常继涛等人陆续离开了阜新。

  武金祥走后双龙公司有多少资金?双龙公司的财务账账册显示:截至2002年3月31日,现金11591.73元。

  武金祥等人离开了双龙公司,双龙公司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2002年2月10日,双龙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重新选举高文华为执行董事。但武金祥说:“我2001年底就离开了阜新,本人没有签字任命高文华为执行董事。”

  在双龙公司2月10日这一天决定的其他事项中,还包括了王晓军成为双龙公司董事,武金祥变更为公司监事,于雅君为公司总经理。

  然而在2月10日这些文件中有关武金祥的签名,其笔迹与其2001年7月份的签名笔迹明显不同。武金祥说,这些文件他均不知道,签字不是他签的!于雅君说,她从未听说过重新选举高文华为执行董事的事情。

  武金祥说,他2001年1月离开阜新时带走了双龙公司的公章,并且双龙公司的临时营业执照已经到期,他是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双龙公司还怎么在2月份、3月份决定更名?他说:“高文华以私刻公章而制作的所有文件是违法的、无效的。”

  不争的事实是:双龙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武金祥带公司印章离开了阜新,且双龙公司系临时设立,营业执照2001年底就到期,公司消亡,小股东高文华无法更名。

  既是设立有限公司,就必须有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无论是公司变更,还是重新设立,都要有2人以上占有股份,高文华无法一人占有全部公司股份。王晓军与高文华合资设立公司,就必须占有股份。

  至于王亚忱用暴力、权力逼迫高文华让出股份、放弃股份之事,当事人杨懿、阜新市人大官员、王晓刚、程显国、于雅君均出具证明予以否认。

  高文华被捕前后有关华隆公司巨额资产的去向

  高文华的巨额财产,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是否被王亚忱占有和支配?

  相关材料显示,印章厂、物业公司从成立到现在都是华隆公司的,成立该两企业都有高文华签署的相关文件,这两个公司不属于王亚忱所有。

  早在2002年5月7日,高文华及董事会其他两名成员就授权王亚忱“全权处理华隆公司的各项工作”。

  祥和大酒店是纪凯承租的,出租协议有高文华签名,租金由华隆公司收取;海洋大酒店实际属于华隆公司经营,“各项资产都属华隆公司产权”;光大公司“注册资本及产权均属华隆公司所有,利润分红也全部缴华隆公司”。王亚忱是否以光大公司之名侵占了华隆公司价值477万余元的房产,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不仅如此,阜新市公安局查明的事实是,中方在承办华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2002年5月21日的480万元、320万元存款凭证、银行查询回执均系伪造,并用伪造的凭证进行了验资工商注册。随后,外方王晓军的注册资金在规定的时间进入了华隆公司的账户399.8万元,而高文华的480万元注册资本金始终没有进入过华隆公司的账户。这也是丹东市振兴区法院正在审理的事实。

  阜新市公安局认定,高文华自华隆公司组建到2004年1月,挪用本单位资金57笔,总金额9745292万元;职务侵占一笔,金额5.08万元。

  高文华先后支取13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的万家灯火洗浴中心的

装修;从华隆公司支取100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归还个人贷款16.4万元。

  高文华还支取相当数量的资金辩称为归还双龙公司的借款;又有相当数量的资金不能说明去向。

  本报沈阳10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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