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炭集团原董事长牛新民因贪污获刑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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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7:11 山西晚报 | |||||||||
本报10月27日讯 (记者梁保忠) 记者今天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审理的山西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牛新民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于昨日在阳泉市看守所宣判。牛新民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其子牛连庆被判有期徒刑6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新民犯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新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
被告人牛连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违法所得310.55万元予以没收。 | |||||||||